“监狱发明专利”多多:纯属巧合还是另有隐情?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少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通过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获得了减刑。(见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该规定旨在鼓励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不过在现实中,靠专利获得减刑的官员和名人不在少数。这一群体当初为公众熟悉的大都是官职和名声,罕闻还有发明创造方面的特长,为何入狱后纷纷潜心技术攻关,还小有成就?这不免让人质疑,“监狱发明家”究竟是谁的“专利”?
公众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时下,究竟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请减刑,如何认定、如何申请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仅见一些省份出台的相关认定办法,而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利于规范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的评估和认定。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监狱发明家”的专利,几乎全部是技术要求较低、审查相对宽松的实用新型专利。这究竟是纯属巧合还是另有隐情,耐人寻味。
在记者采访中,针对如何判定发明为犯人本人所创造,如何裁定不同的发明创造和减刑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监狱和相关部门都不能给出明确回应,更进一步加深公众对于一些贪官和名人所谓“发明”真实性的质疑。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监狱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帮助服刑人员减刑的案例。如广东番禺监狱原狱政科科长刘志民指使下属伪造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发明汽车前后双视镜实用新型专利的证明材料,导致其被记重大立功,减刑2年1个月28天。
与此同时,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似乎从侧面印证着公众的质疑。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甚至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这些费用不菲的“发明专利减刑服务”,显然不只是吸人眼球的噱头,而是的确可以带来财源的交易筹码。这一方面说明确有买专利获得减刑的市场需求存在,同时也暴露出对服刑人员专利评估认定方面存在可钻漏洞。
“监狱发明家”多为官员名人,一定程度上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对此,亟待从制度和操作层面进行规范完善。(张枫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