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城乡规划再造紧箍咒 杜绝一届政府一个规划
为避免“规划失误”和“规划折腾”,广州市为城乡规划再造“紧箍咒”。记者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获悉,新修编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将得以杜绝,人大对政府实施规划的情况将加大监督力度。
《条例》还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作为广州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现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广州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随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以及近年来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广州市对《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一方面使其与《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相衔接,另一方面为广州市自2006年创新设立的规委会制度给予立法保障。
《条例》解读
●居委应报告违规行为
《条例》首次明确了基层政府包括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中,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条例》还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四种情形下可修改规划
城乡规划能不能改?什么情况下才能改?现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对此未作规定。为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条例》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条例》,除四种情形外,不得对规划进行修改。这四种情形包括:1、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2、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修改规划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重罚拆除预先保护建筑
对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条例》进行了严控管理。其中,对于改变一定区域内整体(整栋或者连片)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规和土地政策;改变零散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的和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主要指加建、扩建、改建,包括外立面改建)两类情形,需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创新预先保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对损坏、拆除预先保护期间建筑的处罚,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违法建设处罚权统一由城管部门行使。
●规委会审议实行票决制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作了细化深化的规定。
首先,《条例》对规划委员会的性质、设置、组成、审议等事项作出规定,明确规委会为议事机构。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明确规划委员会委员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明确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其次,《条例》规定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及时处理及反馈。
对于规划公示、公布制度等内容,《条例》也进行了细致规定。记者吕楠芳、通讯员穗规宣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