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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奢会诉媒体侵权二审败诉 深喉冒死出面救了记者

2015年11月18日 06: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打官司,如果一审输了还有二审,如果二审赢了,这意味着什么?这就是说,二审法官打了一审法官的脸。当然,中国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独立审判,不是上下级的指导关系,而且,二审法官和一审法官掌握的证据可能不一样,所以不应算二审打一审的脸。但中国人好面子,甭说二审否定一审判决,就是在法院系统之外,检察院否定公安,法院挑刺检察院,这都让人不好意思。我是想说,二审翻一审的案,难。

  但这两天就有一个翻案的案例,11月9日,世界奢侈品协会诉新京报等单位的名誉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宣判,判决世奢会败诉,驳回世奢会所有诉求。而在一审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新京报社等败诉。

  这官司是由网络大V“花总丢了金箍棒”引起的。2012年5月,“花总”在自己的微博上对世奢会提出质疑,引起关注。此后《新京报》《南方周末》等媒体跟进,纷纷人肉世奢会。资料显示,世奢会是经美国政府批准认证的国际非营利组织,是专业从事奢侈品品牌的管理、市场调查、数据研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方行业组织……但记者们调查后认为,世奢会怎么看也像是一个造假的山寨组织。世奢会中国首席代表毛欧阳坤怒了,告官了。2014年2月,官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开庭。

  搞报道,媒体有一个软肋,虽然法律规定,人证、口述、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搜集这些证据时,记者也往往通过多种信源相互印证,但上庭时,为保护信源,也就是线人,同时也是证人,媒体宁肯败诉,也不愿向法庭提供。1972年,美国记者捅开“水门事件”的内幕,尼克松被迫辞职下台。事后记者一直拒绝透露“深喉”线人的身份。

  果然,在朝阳法院庭审上,媒体不肯把线人供出来。这时候,一个惊人的打法出来了——媒体不是不肯招供线人吗?于是冒出一个线人来反证媒体的失实。一个自称“王自强”的人,称自己就是接受《新京报》及《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匿名信源,他提供给媒体的对世奢会不利的信息,都是记者授意完成的。

  虽然《南方周末》和《新京报》记者都表示,从没有像王自强所说的在北京世贸天阶见过面,而自己的线人是一名田姓女士,但朝阳法院还是采信了王自强的线人身份,《新京报》等媒体输了一审。

  古今中外,大家总觉得记者横冲直撞,下笔如刀。其实记者也是步步惊心,唯恐祸从口出。在几十年的媒体从业经历中,我对新闻业务基本的要求是:字字有出处,桩桩敢过庭,报道属实,这是记者保命的唯一盾牌。除此之外,别的因素导致媒体官司的落败,就不在自己的掌控中了,听天由命吧。这次见识了世奢会制造线人的新打法,真惊得人一激灵,这活儿真没法干了。

  这个案子二审之所以能够反转,是因为一审时媒体不肯交出来的线人田女士,她勇敢地站了出来,谁怕谁呀!

  二审法院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一般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

  法官这里要说的是:你想成为公众人物吗?那你不能只得好处不要坏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这也是官员的隐私权要小于一般公民的道理。

  北京市三中院还指出:“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认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这也是法院对新闻报道通常的审理原则:虽然报道中可能有个别言辞不当,甚至有个别事实细节有误,但只要基本事实准确,媒体仍不构成侵权。这应该是公众对媒体这一社会公器特许有宽容。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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