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12月05日 17:05 来源:最高检网站 参与互动
11月25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因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乐昌市福祥木业位于乐昌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该库区是乐昌市全市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地,乐昌市福祥木业未经审批,擅自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生产,其违法生产中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并被列入该省第二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乐昌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环保主管部门,应在发现违法排污后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影响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2016年5月20日,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尽快查处福祥木业的违法生产及排污行为。截至目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福祥木业仍在违法生产及排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唐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