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投资副总自揭“家丑” 向公安举报公司非法集资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昨日,兰州中院公布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终审判决。经审理,至案发,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共造成1906045元经济损失无法归还。该案之所以案发,是由“自己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涉案两名被告人因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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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副总经理举报:“有人集资诈骗”
2015年8月14日,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举报——贾某坡以九鼎投资公司投资经营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8月17日,西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贾某坡、曹某利二人网上追逃。2015年9月12日、9月14日,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抓获曹某利、贾某坡,同年9月17日移交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
案件经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西固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贾某坡伙同曹某利,借款120万余元在西固区鸿安国际小区租用一套沿街铺面设立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在贾某坡负责实际经营九鼎投资公司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利,以投资经营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大肆非法集资。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至案发共造成1906045元经济损失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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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
为了统一员工口径请来专人培训
贾某坡为了统一员工口径,曾从西安请了一个女老师给所有业务员培训。此外,公司一名姓梁的总经理也给员工做了培训,内容是:如有客户询问公司老板跑了、投资资金去向、客户投资资金利率及支付期限应该如何回答。例如:如果有客户问投资后公司老板跑了怎么办,业务员就要给客户解释说公司投资项目很多,资金雄厚,老板不可能跑的。如果有客户询问投资资金去向,业务员就给客户说,按照公司的合同规定,公司将客户所投资金投到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旅游、房产、矿业、物流、市政建设,园林绿化、信息技术产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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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坡和曹某利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曹某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犯罪所得
1906045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其中未随案移送的案款21800元,由扣押机关西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处理。
一审宣判后,贾某坡和曹某利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查明,上诉人
贾某坡案发前向公司转款35万元用于偿还受害人,该35万元并未计入其犯罪数额,不影响对其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关于上诉人曹某利称其只是挂名法人代表的上诉理由,经查,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