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毁林私建背后:“曹园”主人指挥施工 与朋友反目
牡丹江毁林私建背后:“曹园”主人曹波指挥施工,与朋友反目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曹园”毁林私建事件备受关注,与其相关的一场工程合同纠纷也浮出水面。
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11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朱广德、黑龙江省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朱广德、黑龙江省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该判决书援引的一审判决信息,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广德之父朱继友(已去世)与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波是朋友关系。2011年4、5月份,曹波与朱继友口头协议,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军马场“曹府建房”工程(1-3层)交给朱继友施工,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朱继友提供一份确定建房位置及面积的草图。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还认定,该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没有开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施工建设的规划、审批手续,亦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朱广德在庭审中也声称,“曹府建房”工程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而且该工程没有施工图纸,曹波让朱继友怎么干,朱继友就领人怎么干。曹波让朱继友建造二层楼,后又让朱继友改建三层楼,但没有约定在主体工程上加盖二层木结构建筑,曹波承诺按市场价进行结算,对工程质量没有约定,也没有让朱继友设计施工图纸,朱继友完全是在曹波现场监督、指挥下进行施工。
除了“曹府建房”工程外,朱继友施工还包括附属工程项目,具体为:过桥、平板、室外楼梯、挑檐、石砌楼梯、上山土路、停车场、挡土墙、下水盖板、下水管、暂舍房、化粪池、检查井、伐树、临时用工等项目。
2011年11月,“曹府建房”工程竣工并交付。2012年,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黑龙江省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帮忙在朱继友做的工程预结算书上盖了公司的公章,朱继友然后将结算书给了曹波。当时,朱广德收取了曹波100万元,朱继友收取了曹波30万元。
2012年底,曹波发现,朱继友施工的基础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仅少建四根基柱,而且还将外侧地基全部建在回填土层,致使该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只能拆除重建。
朱广德则解释说,曹波每天都在现场指挥施工,一层不合格为什么还让朱继友建二层和三层。总之,无论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朱继友都是按曹波的要求施工,朱继友没有任何过错。另外,曹波尚欠朱继友170余万元工程款。
随后,原本是朋友关系的曹波和朱继友因合同纠纷成了原告与被告的关系。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尚应给付朱广德301908.05元。
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一审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
最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多项诉讼请求,并对双方的赔偿金额做了重新核算,即朱广德给付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曹府建房”工程维修及加固费196340.11元,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朱广德工程款为324410.25元、利息为64337.93元共计为388748.18元。
终审判决中的两项数额相互折抵后,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尚应给付朱广德192408.07元。
随后,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于2016年6月被驳回。
该判决书显示,“曹府建房”工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郊草帽顶子,曹园的东北部,该工程依山而建,朝向东南,建筑几何尺寸为:长向长32.5m,宽9.6m;短向长24.0m,宽9.6m。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独立柱基础,1-3层建筑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