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女孩是指父母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14岁以下的女孩。近年来,随着农村大批人员外出打工,留守女孩的数量急剧上升,留守女孩在农村缺少必要的监护,不少人成为性侵犯的对象,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据淅川县检察院对2005年以来所办理的62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针对留守女孩的性侵犯案件共21起。如何保护留守女孩不受侵犯,让她们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小女孩不能自我保护
被侵犯的对象主要是5~12岁的小女孩。这些女孩多懵懂无知,又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很容易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成为性侵犯的对象。如张某(7岁),小学一年级学生,父母外出打工后,跟爷爷奶奶生活,2006年9月,张某放学回家路过一个橘子园时,被看橘园的王某(72岁)叫到屋里将其强奸。
嫌犯作案主要是采取给零钱或给零食,诱骗小女孩,然后对其猥亵或强奸。如吕某(9岁),父母外出打工后,跟爷爷奶奶生活,2005年10月4日下午,吕某在山坡上放牛时,遇见邻居樊某(68岁),樊某将吕某强奸,然后给1.5元钱,让其不要对家人讲。
嫌犯主要是丧偶的中老年人,且都与受害人同村,对受害人家庭状况比较熟悉。21起案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13人,50至60岁的5人,50岁以下的3人。如2005年8月,已经80岁的全某,以给桃吃为诱饵,将本村小女孩李某(5岁)骗至家中强奸。此类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满足罪恶的灵魂需求,而不是实质的性生活,他们对留守女孩实施的强奸大部分只是接触而已,一般不会对小女孩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对留守女孩心灵造成的伤害却是沉重的,可能影响人的一生。
这类案件发现难、侦破难。由于受害人年龄小,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案件一般都是事隔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后才被发现,有关证据灭失,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如李某(10岁),父亲因犯强奸罪被判刑,母亲外出打工,李某跟爷爷一起生活,从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案发,先后有四名中老年人以给零钱、给零食为诱饵,将其强奸10余次之多。后因爷爷追问其零钱的来源,李某才说出王某、孙某、李某、赵某等四人对其的侵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因王某不承认强奸事实,证据单一,王某也没有被起诉。
必要的安全教育不可或缺
留守女孩缺乏必要的监护。留守女孩的父母有的是双双在外,家中只有年老的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等成为监护人,他们因年老体弱等多种原因无法真正对孩子进行监护,特别是有些老年人对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护缺乏认识,不注意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保护。导致留守女孩的性监护缺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性安全防范教育缺乏。在我国农村素以乡风淳朴著称,留守女孩的父母对自己的女儿缺乏性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小学也不可能对学生进行性安全教育。而留守女孩自己因其智力和阅历限制并不知道性的危险性,没有性安全的防范意识,甚至把性侵害认为是游戏,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侵犯;有些女孩受到侵害者的威胁,不敢跟大人说;有的监护人受封建意识影响,认为这是见不得人的事,发现案件事实后也多是私了。
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弱化,法制教育滞后。山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基层组织除了对计划生育、税费改革等上级硬性指派的工作负责外,针对农民的思想、文化、法制教育很少,再加上中老年人多是文盲、半文盲,本身法制观念比较淡漠,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农村地理环境复杂,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村,人烟稀少,地势阴暗,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隐蔽场所。加上农村留守女孩一般都要承担一部分野外的劳动任务,如割草、放牛、护林等许多劳动都必须在野外进行,如果女孩独自一人,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对象,甚至不少嫌犯多是临时起意走上犯罪道路的。
法制环境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应加强对留守女孩的监护。首先作为父母要重视孩子的成长,不能只“生”不“养”。如果两人都外出打工,必须把孩子放在有监护能力的亲戚家里。无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是其他亲戚都要特别关注女孩子的行踪,尽量不要让其离开自己的视野。要教育女孩子不要接受别人的东西,要多与家人沟通,在外面发生的任何事都要给家人说,使孩子时时刻刻处于家人的监护之下。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送法下乡,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讲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在重要集镇、交通要道设置宣传栏,宣传国家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邀请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法制讲座,逐步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形成打击合力,从重从快惩处。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侵犯“留守女孩”性权利犯罪的研究,提高侦查能力,不能因关键证据灭失而放纵罪犯,真正保护农村留守女孩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苏国俊、王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