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公务员违法生育二胎,并将孩子藏了近十年,才将孩子的户口上到自家户头上。昨日,市长公开信箱通报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撤销冉长江潼南县质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质量(标准化)科副科长职务。
不久前,一市民向市长公开信箱举报潼南县质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质量(标准化)科副科长冉长江违法生育一事。
来信称,冉长江与其妻王庆玉于1992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后,未经报批,又于1995年11月4日违法生育二胎。为掩人耳目,逃避处罚,冉长江将次子户口先上在贵州省,后于2003年5月30日迁回潼南,并将其户口挂在潼南县城建设路68号附98号,直到2005年6月27日,冉长江才将次子户口上到自己户头上。
潼南县政府立即责成县计生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举报内容属实,冉长江、王庆玉夫妇于1992年有计划生育一个孩子后,于1995年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属第二胎),至今未交社会抚养费。
潼南县政府在办理回复中称,冉长江夫妇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潼委办发[1993]31号文件给予冉长江、王庆玉夫妇如下行政处罚:依据1995年冉长江(工资每月252元乘以12个月)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征收7年,对冉长江征收社会抚养费4234元;对王庆玉征收1600元;对其夫妇双方征收无计划怀孕费540元,合计对冉长江、王庆玉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6374元。
目前,潼南县质监局给予了冉长江行政撤职的处分:撤销了冉长江潼南县质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质量(标准化)科副科长职务,行政级别和工资降级正在办理中。
该县计生执法大队队长王平告诉记者,冉长江违法生育的二胎户口从外地迁回后,先挂在自家哥哥的户头上,后来才上到自家户头。
对冉长江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为什么还适用的是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呢?王平解释说,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超生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按发现之日执行。据冉长江说,1996年就曾经被发现过。经咨询法院等部门,如果发现时的标准比现在低就执行发现时的标准,如果比现在高就执行现在的标准。“当时重庆还没有直辖,所以就执行了四川省当时确定的标准。”(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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