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注:江西省九江市)马口镇38岁女子张丽(化名)外出打工,每年都会回家一趟。2006年1月初,离家近半年之久的她回江西找到丈夫,意外得知法院已判决她和丈夫离婚。难以置信的张丽找到法院,拿到判决书,上面清楚写着:“张丽自1999年外出打工,至今长达6年之久,现下落不明……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据张丽称,虽然这几年夫妻感情不太好,但丈夫并没正式和她提过离婚,她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更没有去法院出庭。那么,丈夫是怎样“通过合法手续”和她离了婚的呢?
□ 意外
打工回家莫名收到离婚判决书
2006年1月6日,在福建打工的张丽回到南昌,找到了在此做生意的丈夫陈某。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一脸冷漠地丢下一句话:“你以后不要到我家住了,现在法院已下了离婚判决……”
张丽一下子蒙了,虽然这几年来她和丈夫的感情一直不好,但丈夫并没有正式和她提过离婚的事,她也没收到法院的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更没去法院出庭,法院怎么会作出离婚判决呢?
2006年1月12日,张丽连早饭都顾不上吃,赶到法院拿到了判决书。她一遍遍地看着这份判决书,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上面写着:“原告陈某诉被告张丽离婚,予以准许。”
法官向张丽解释,她和陈某的离婚案,法院已经采取了公告送达的形式告知。由于一直没有联系上她,法院是根据她所在村村委会和当地民政所各出具的一份“下落不明”证明依法判决的……张丽根本没有心思听进去。
15日,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上看到,陈某诉称:“张丽自1999年外出打工,音信全无。2003年12月,张丽仅回家4天,又再次离家,下落不明。”同时,永修县马口镇江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上写着:“我村七房组张丽,性别女,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特此证明。”上面还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张丽从1999年出外打工,至今长达6年之久,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意陈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长年在外打工怎么变成“下落不明”?
16日,张丽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1998年底,她和丈夫陈某一起去福建打工,两人的感情也一直不好。2001年底,陈某回到南昌做生意,张丽则留在永修县老家带小孩,此时夫妻俩已分居。
2002年,张丽再次到福建打工,但她说自己每年都会回家一两趟。张丽称,正是由于她长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的原因,村委会给陈某出具了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证明。
18日,记者找到了陈某。陈某告诉记者,张丽确实有两年多没有回家,下落不明。至于张丽提出的“假证明”说法,陈某显得非常气愤:“村委会不可能会随随便便给我开证明。她在外面打工,从来不寄钱回家,又不管小孩的生活。”
□ 调查
张丽每年都回娘家亲属未收到传票
15日,记者来到张丽的娘家——永修县马口镇荆湖村(江湖村后改为荆湖村)七房组。当地多位村民和张丽的亲戚均向记者表示,对张丽离婚一事并不知情,他们每年都能看到张丽回娘家,不存在离家出走的说法。随后,记者来到张丽的出生地——长溪村洪家组,当地的村民也证实了张丽每年都会回家。
住在张丽娘家隔壁的张丽叔叔,特意在记者的采访本上注明了这样一段话:“法院没有送来传票,也没接到法院的任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张丽在外打工,每年过年都要回家看望母亲,根本谈不上“下落不明”。
而张丽所在村庄——马口镇荆湖村七房组是一个较为偏僻的地方。由于张丽长年在外打工,她的家人也没有看报的习惯,很显然,法院即便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她和家人也无从知晓。
村委会主任出于“好心”开具“下落不明”证明
让张丽不解的是,荆湖村村委会在没有询问她家人的情况下,是凭什么给陈某开具了“下落不明”证明的。
“我认为,村委会没有这个能力和条件证明我下落不明以及和陈某的感情已破裂。”张丽说,由于长年在外打工,不少村民都不认识她,她和村里的干部也不熟,“即使这样,要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也应由派出所经过仔细调查后出具”。
15日,荆湖村委会的张(音)会计对记者说,现在村里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村民流动频繁,有些村民一年难得回来一次,好多人他都不认识,包括张丽。据张会计透露,张丽“下落不明”的证明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远景一个人写的,并加盖了公章。
15日,张远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2005年前(也就是在张丽离婚前),他有时候能看到张丽。
“那为什么村委会会出具‘下落不明’证明呢?”记者追问。
对此,张远景解释,2004年,陈某找到他,说想开个证明,理由是张丽离家外出打工两年多了,开证明是用于“刊登寻人启事”。他出于好心帮忙,就自己写了一份证明,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如果知道陈某开证明是用于离婚,我肯定不会开(这个证明)。”张远景反复向记者强调。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表示,如果张丽有证据证明村委会是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担忧
未经调查开证明会降低村委会的公信力
5日中午,记者来到了马口镇民政所。但该所李所长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了采访。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陈某向法官递交了一份荆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该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他和张丽结婚,且张丽离家出走,夫妻已分居的事实。
张丽分析称,民政所开的那份证明,很有可能是根据村委会出具的那份证明出具的。
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宗月英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村干部碍于情面,出于“帮村民一把”的错误思想作祟,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违心出具一些虚假证明。“这些假证明扰乱了法院审判人员的视线,而且还降低了村委会的公信力。”
宗月英称,张远景在没有经过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就帮张某出具了其妻子“下落不明”的证明,做法不妥。
□ 声音
审理离婚案应避免“送达程序”被人利用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梅俊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通常会根据原告提供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后,即视为送达。如果被告在公告指定的出庭时间、出庭地点不出庭应诉的话,法官将会根据庭审中对有关证据的认定,作出离婚与否的判决。
“但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制度也有明显的弊端。由于被告不到庭,法庭很难查清原告、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等类似问题。”
宗月英则认为,一些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时,忽略了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剥夺了所谓的“失踪人”的知情权。“法官经办这些案件时,应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这一特殊的送达程序,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认为,此案暴露出法院在审理缺席离婚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法院对于要求离婚一方提供的证据,一般只作形式上的审查,而对于做实质性的审查。具体要审查哪几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于文化素质不高的社会群体而言,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告知,可行性其实不高。”梅俊认为,要由现在的选择性的公告送达方式转变为多样性的公告送达方式。
另外,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时,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上看非常充分,有村委会的证明、民政部门的证明,甚至当地派出所的证明。可这些证据有时又是非常脆弱的。因为某一个部门出具的证明,可能就是另一个部门出具证明的依据,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要加大调查取证力度。
廖军民建议,要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如本案中,法院可要求出具“下落不明”证明的村干部和张丽的亲属出庭作证。(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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