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化装上阵炸银行 福建银行爆炸案案犯判13年
2008年05月06日 13: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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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纪成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2006年3月间的一天,被告人纪成毅萌生用炸药炸开银行柜员机从中盗钱的念头后,便趁夜间无人之机窜到三明市某采石场,盗得销铵炸药20支、乳化炸药15支、雷管3根、导火索1卷。随后在其租住处用4支乳化炸药、2根雷管先制作成两个爆炸装置,伺机作案。2006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成毅携带事先制作的两个爆炸装置及手套、猴帽、铁锤、雨衣、尼龙绳、火柴等作案工具,乘出租车到三明市梅列区一邮政储蓄所,先对作案点作一番观察,等待作案时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见四周无人,即用墨水涂脸、穿上雨衣、戴上手套和猴帽进行伪装后,就地从花坛抓一把泥土,将储蓄所的监控探头糊住。随后将一爆炸装置用尼龙绳固定在储蓄所大门的锁上,用火柴点燃爆炸装置的导火索,数秒后炸药发生爆炸,储蓄所的铁拉门和玻璃门被炸开。因爆炸声储蓄所内的警报器响起,其害怕被人发现即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缴获销铵炸药20支、乳化炸药10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成毅实施盗窃次数多、数额巨大,且使用爆炸物盗窃金融机构,虽属未遂,但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以盗窃罪依法惩处。此外,该被告人纪成毅在被抓获归案前共实施盗窃13起,得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9955元,且在一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故作如上判决。 (作者:罗嫣 吴春迎)
【编辑:朱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