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扶贫等公益捐赠捐赠人必须兑现承诺
2008年07月17日 10:11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案件:大地震发生后,某企业老总在电视上公开宣布:一周之内向灾区某地民政部门定向捐款10万元。然而一个月过去了,该企业并没有兑现承诺。当电视台记者采访该企业老总并问起此事时,老总支支吾吾,搪塞以对,后来干脆矢口否认,说是被某地民政部门强迫捐款的。见此报道后,某地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企业立刻支付捐款10万元。在法庭上,某企业辩称,就算企业答应过捐款,捐款属于赠与,法院也不能强迫自己赠与。由于原告证据充足,法院判决某企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某地民政局捐款10万元。这家企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某企业的捐款表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家企业也具有实际支付能力,所以,必须兑现其赠与承诺。
文/韩炜
【编辑:朱鹏英】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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