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泄露公民信息追究刑事责任或成空文
2008年10月08日 08:41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作为首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七修正案草案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昨日,来自广东省法学会、各大高校以及政法机关的法律精英齐聚华南师范大学,热议修正案。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热议】“经常收到广告短信”,“生完孩子后推销奶粉的电话不断”,这些令法学家们也感到头痛的问题,在刑法第七修正案中得到体现,“是保障人权的价值体现,值得肯定”。
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条款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应该尽快制定《公民信息保护法》。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沈丙友赞同这一观点,他表示这个草案条款有点“孤单”,容易成为没有配套设施的空本。在实践中会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例如:该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是按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是牟利的多少。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邵维国认为,很多情况下是单位泄露个人信息以牟利,建议将犯罪主体扩大,不局限于工作人员。(魏丽娜)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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