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突如其来的“非典”席卷全国,随之而来的是众多经济纠纷。“非典”到底是不是一种不可抗力?当年南京玄武区法院判决的国内首起“非典”案,不仅对同类案件审判起到示范作用,还促进了“非典”后经济复苏,新华社为此发表调研文章,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包酒店后遭遇“非典”
当年主审此案的玄武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吴小晗介绍了此案的背景。
2002年11月15日,张林和南美洲狮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酒店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张林承包该公司下属的珍瑞大酒店,承包期3年,年承包费32万元。合同订立后,张林向这家饮食公司交付了半年的承包金16万元。随后张林先后与南京的10多家旅行社签订为旅游团队提供就餐服务的协议。
但珍瑞的经营形势刚有好转,“非典”疫情发生了,各旅游单位暂停接团和组团业务。张林只好关门大吉,但承包费还得继续缴。张林认为,“非典”对他承包酒店来说,已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要求与这家饮食公司解除酒店的合同,并免除一切责任。
终止合同打起了官司
吴庭长介绍,官司打到玄武区法院后,被告南美洲狮饮食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反驳:“非典”给餐馆业带来困难,但并非不可抗力,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不能解除。饮食公司还提起反诉,要求张林继续履行合同,并需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要求张林支付1个月承包金2.6667万元,给付违约金9.6万元,另外再赔偿设备损失款3.3万元。法庭上原被告针锋相对,法律界同样也对此案如何定性争论不休。
法院认定不是“不可抗力”
法院针对此案专门开了两次审委会进行研究,最后认定短暂“非典”不构成“不可抗力”,应通过民法中的“情势变更”来处理这起纠纷。
法院认为,“非典”事件对原告履行承包合同造成不利影响是事实,但双方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进行协商解决,被告亦表示可以降低承包费及延迟承包费交付期限,而原告却未能进行善意的磋商,因此解除合同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但同时判原告支付被告5个月的房屋租金(按被告向别人租用该房的年租金22万元计),共计9.1665万元,诉讼费用主要由原告承担。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
点评:“这一判决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引起的反响仍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因为至今对于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对如何把握“不可抗力”,仍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玄武区法院的这一判例,无疑对国内同类案件的判决起到示范作用。
此案判决不久,南京又有多起同类案件发生,相关法院皆引用该判例的解决办法成功处理。“此外,该案的成功判决,还对当地的后‘非典’时代的经济复苏起到了促进作用。”当年新华社一位记者来南京调研此案的判决时说。事后,新华社专门在《国内动态清样》上发表了这位记者的调研文章,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了案件判决后的影响情况。首起“涉非”案件的判决,成为全国同类案件的裁判范例。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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