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门事件”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这只是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范,个人信息被泄漏的情况不容忽视;公众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张小小的信用卡近日搅动了整个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该校财务处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学生身份证号等个人资料为11000余名学生集体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运动圆梦学生卡”。万余名学生对自己拥有该信用卡一无所知。事件曝光后,被网友称为“西电卡门事件”。
“以前觉得学校会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现在看来,这些信息同样不安全。谁来保护我的个人信息?”该校一位学生无奈地向记者发问。虽然该事件以校方公开致歉和信用卡注销的方式暂告一段落,但它却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个人信息保护该有强有力的法律来撑腰了。
当个人信息变成 “公开秘密”
相比起“卡门事件”中的学生,北京市民张先生的经历更让人难以忍受。张先生是位爱车族,据介绍,自去年2月份他将一辆宝马爱车收入囊中之后,各种骚扰电话便接踵而至。有办理保险的,有宣传养护的,有推销商品的……更有甚者直接打来威胁电话,而对方对他的车型、颜色、车牌号码甚至住宅地址等资料掌握得非常详实,最后张先生只好报警。
原来,张先生买了车以后,他的个人信息便出现在了“北京市名车车主录”里,被他人随意买卖,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我很纳闷,这些个人信息只在少数几个相关单位登记过,它们是怎么出去的?骚扰电话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对方对我的信息掌握得一清二楚,万一以后造成损失,谁来负责?”
今年30岁的赵女士刚刚剖腹产下一子。刚从医院回家,便不断接到一些婴幼儿用品商的电话,向她推销产品。赵女士刚动完手术,身体还很虚弱,对这样的电话不胜其烦,转而更恨那些把自己的信息泄漏给这些经营单位的人。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很多人身上。往往是新楼盘的业主刚领到房屋钥匙,装修公司的人便登门拜访;手机刚刚开机,各种广告短信、垃圾短信便纷至沓来……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不胜枚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公众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8年下半年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一项调查,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调查中,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被视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困扰的三大“罪魁祸首”,分别有83.9%、69.4%和62.7%的公众选择这三项。
利益驱动下的“黑金产业”
“现代社会中,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甚至泛滥成灾,核心在于利益驱动。” 北京王松丹律师事务所王松丹律师认为。
在“卡门事件”中,校方称将个人信息透露给银行来办理信用卡,是“双赢互利”的好事情——银行可以信用卡办理任务量提成,而学校则借此回报银行在资金上给予学校建设的支持。
事实上,在许多行业,个人信息倒卖甚至形成了“黑金产业链”。据了解,在电信、银行、保险、互联网等诸多行业,都有不少专门收集和出售个人信息的机构。在这里,个人信息成了这些人明码标价的“摇钱树”。只要肯掏钱,就能得到相关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股民、新楼盘业主、私家车车主、企业老板与经理人以及新生婴儿这几类人的个人信息最为抢手。
“只要花500块钱,就可以买到几万条落榜考生信息。”太原市李女士向记者反映,高校录取期间,不少人在网上“贩卖”这种广告。李女士的女儿在去年高考后,陆续接到十几份录取通知书,其中有好多学校是没有报考过的。
“古人常用‘非礼勿听,非礼勿视’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尊重他人。然而,在信息高速发达的今天,这种规范显然失去了它的约束力。在个人信息巨大的经济价值面前,许多人放弃了道德准则。” 王松丹说。
“没法管”还是没“法”管?
不少专家认为,个人信息泄漏泛滥成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所确认的“隐私权”,只有当个人信息确实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才能主张侵权赔偿责任。CNNIC互联网发展研究部分析师赵慧斌认为,这样的保护既不及时便捷,也谈不上足够有效。
王松丹律师认为,当前,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个人维权成本很高,而商业力量侵权成本很低,风险也很低,但利益回报却非常巨大。“如何调节这种失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不是没法管,而是没‘法’管。与其说是这些人利益熏心、法律意识淡薄,倒不如说是我国法律的缺失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9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呈交至国务院,进入立法阶段。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及媒体调查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组合乃至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才是改变信息保护失序环境的根本。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饱受个人信息被泄漏之苦的人们,终于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剑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陈晓燕 罗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