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一起受贿案,当地一所中学的教务处副主任游某因“借用”二手轿车一辆、人民币15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
一审:受贿证据不足
游某在任教务处副主任、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主任、迁建工程指挥部成员等期间,负责校园智能化网络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工作;杭州一家计算机公司副经理王某具体操办这所中学的校园智能化网络工程建设。
2002年5月,王某购买一辆二手“普桑”,即日过户给游某。该车在游某使用期间的1.5万余元养路费、保险费均由王某公司支付。2006年,游某将该车以近3万元转卖后,将钱放进自己口袋。
为感谢游某在施工中的“关照”,且游某常在自己面前谈起想买新车而没钱,王某相继将15万元送给游某。2006年3月13日,游某在办公室给王某一张写有“今向王某先生借到人民币15万元整(不计利息),5年归还。借款人:游某”的借条。
案发后,这张未到期的欠条使案件认定变得困难起来。一审法院认为,游某取得15万元后出具借条,未表示以后不归还,王某也完好保存借条。同时,案发时,归还借款的期限未到,不能排除王某到期后主张权利、游某归还的可能。因此,认定游某受贿15万元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以受贿4.5万元量刑,判处游某有期徒刑2年。
终审:名为借款实为受贿
一审后,控方临海市检察院抗诉。检方认为,王某与游某基于工程建设认识、交往,送车以及15万元的目的是想获得游某的“关照”。虽然游某称借钱是用于买车,但这15万元实际用于儿子订婚等日常开支,实质是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法院应将15万元“借款”认定为受贿。
二审时,游某辩称“15万是与王某间的正常借款,不是受贿,到期后会归还,现在未还是因为尚未到期”。王某则明确作证:“钱是送给对方的,不可能向对方要”,游某当初打条子(出具借条)就是为将来发生什么事情应付一下。
台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事由、时间及借款必要性等综合考量,虽然游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行贿、受贿意思明确,证据间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这15万元“名为借款实为受贿”。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东方早报 陆玫 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