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达对学校的不满,学校工作人员杨某将学校大量公共设施进行“涂鸦”,近日杨某在顺义法院出庭受审。
2006年2月,24岁的杨某大专毕业后来到顺义区一所语言学校任职,负责学校的信息编发等工作。2008年6月,杨某因家中有事向学校请假回老家,一直到9月份学校开学杨某才回到学校报到。此时学校已经雇用了其他人代替杨某的工作,因此杨某被学校解雇。
杨某对学校的这一决定不满,要求学校继续雇用自己工作,学校对其并不理睬,坚持解雇决定。杨某见工作难以保住,就向学校索要未发放的工资,学校以其请事假为由,不予发放请假期间的工资,杨某对该学校的怨恨更加强烈。
于是杨某于2008年9月28日、10月14日,两次进入该学校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墨水、喷灌等物,对学校的墙壁、锦旗、奖牌、校牌、石狮子等物进行涂抹,并书写对学校领导的辱骂之语。经鉴定,被杨某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检方认为,本案中杨某采用涂抹的方式损害了学校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已触犯刑律。检察官提示,遇到不顺心事时,年轻人要保持克制与冷静,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解决。 (通于浩 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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