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出纳挪用38万元巨款,案发后投案,后又逃跑被抓。她不服一审判决,竟称自己有自首情节。昨悉,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5年。
今年21岁的女子谢某是荆门市人。2005年,谢某经人介绍到某贸易公司一加油站工作,后任出纳员。2008年4月至9月间,谢某利用其担任加油站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借给他人使用。当年9月,加油站负责人陈某发现加油站资金周转困难,经有关单位鉴定,系谢某经手的财物账亏空达38万多元,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见事情败露,当年10月,谢某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从襄樊抓获。
今年3月,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谢某不服,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2008年10月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初步交代了挪用单位资金的相关事实,因证据尚待核实,公安机关未对谢某采取强制措施。谢某感到自己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遂逃出我市,在襄樊被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一审法院已根据谢某的认罪态度作出适当判决,遂维持原判。(记者 刘丰 通讯员 樊斯坦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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