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佟秋顺违建房屋却想得到动迁费,因为不认识相关领导,便找到朋友王某。于是,“热心肠”的王某从中“穿针引线”,促成了朋友动迁的好事,但他没想到自己竟因此以“介绍贿赂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接受审判。
2006年4月份,沈阳铁路局沈阳工务段工人佟秋顺得知自己在铁路边自建的房屋即将被拆迁,如果没有沈阳工务段段管房认证手续,就得不到动迁补偿款。一番考虑后,他认为只有做通段办公室主任李铁(另案审理)的工作,给他的房产证做认证证明,就能吃到这块“肥肉”。而自己不认识办公室主任李铁,贸然出击容易把事情办砸锅。怎么办?佟秋顺想到了一个哥们儿王某,他记得王某和他说过二人关系不错。
王某原系沈阳铁路局沈阳工务段探伤车间党支部书记。当佟秋顺找到他后,因为平时关系很不错,热心肠的王某一口应承下来,答应找李铁给办。在王某的促成下,李铁为佟秋顺等人办理了虚假的房产认证。事后,王某代表佟秋顺将事先承诺的20000元贿赂款交给李铁。
今年6月份,沈阳铁路检察院接到此案线索后,通过初查认定在李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前提下,王某的行为同时也涉嫌介绍贿赂犯罪,正是在王某的撮合下才使这起受贿犯罪得以完成。
在精密研究后,沈阳铁路检察院决定对李铁受贿案和王某介绍贿赂案同时立案侦查。为了明确取证方向、适用法律确定犯罪构成要件,沈阳铁路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即对案件进行了提前介入,并参加了案件研讨会,对进一步的侦查取证提出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见。通过公诉部门的引导取证意见,自侦部门在短时间内明确了进一步侦查方向,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展开了紧张的完善证据工作。进一步调取行贿人佟秋顺和受贿人李铁的证言,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及时展开查询、搜查工作,获取证明犯罪的关键物证,通过证据链条的形式牢固锁定犯罪嫌疑人介绍贿赂的整体案件事实。
8月18日,沈阳铁路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行为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和,使双方犯罪得以实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2条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案件却查处的极少。究其原因:(1)罪与非罪及其他罪的界限不清:(2)定罪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向从轻倾斜;(3)量刑标准太低,客观上导致定罪标准的提高。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介绍贿赂行为难以受到追究。但介绍贿赂犯罪的危害却很严重。介绍贿赂犯罪往往是行贿与受贿的中间撮合者,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促使了受贿犯罪的产生,从这一角度讲,其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甚至大于贪、贿案件本身。
其实很多当事人也存在认识误区。在酒店宴请中,有多少“热心人”有意无意地在为贿赂牵线搭桥,他们往往以老同事、老乡、老同学的名义,或者以其他种种借口,将潜在的行贿方与潜在受贿方联系在一起。
(记者刘键 通讯员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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