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军今年虽然只有21岁,但早已是监狱的常客,出狱后从不思悔改。就在不久前他去足道馆按摩时,因与小柱共同选中一个按摩小姐,竟将其打成轻伤。日前,被告人小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4年,小军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后,小军并没有找一份正经的工作,而是每日游荡在各娱乐场所中。2008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酒后的小军来到南岗区某足道馆,看到往日与其要好的按摩小姐正在接待小柱,便气不打一处来,仗着酒劲拽开按摩小姐,随后与小柱发生冲突,双方厮打到足道馆门外,小军用拳将小柱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所鉴定,小柱右眼部损伤、右眼眶内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小柱伤后治疗两个月医疗终结。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8年11月12日将小军捕获。现被告人家属已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被告人小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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