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受贿数额是9万多元还是10万多元,其判决结果会大不一样。记者近日(9月25日)从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获悉,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关照”的安徽省蚌埠监狱八监区(蚌埠监狱医院)原教导员于宏因受贿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在认定受贿数额和自首情节方面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原审法院日前经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以受贿罪改判于宏有期徒刑十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介绍,今年50岁的于宏,历任蚌埠监狱医院住院部副主任、主任、副院长,蚌埠监狱八监区(蚌埠监狱医院)副教导员、教导员和监狱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小组组长。2008年2月,蚌埠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其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蚌埠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该市龙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于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7次非法收受13名被监管人员亲属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11.7万元,并多次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06年,安徽省淮南市财政局原局长周维敏(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蚌埠监狱医院住院和做司法医学鉴定期间,其亲属多次找到时任蚌埠监狱八监区教导员的于宏,要求给予关照和尽快做司法医学鉴定,并送给于宏现金3万元人民币、购物卡2000元。2008年春节前,淮南市人防办原主任陈万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蚌埠监狱住院和做司法医学鉴定期间,其儿子为找于宏给予关照和尽快给陈万华做司法医学鉴定,送给于宏现金2万元人民币。
2009年1月20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仅认定于宏受贿9万多元,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龙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起点刑应在十年以上,一审判决认定于宏受贿金额为9万余元且属自首,其在受贿金额和自首的认定上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蚌埠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于宏不服也提出了上诉。
蚌埠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前不久,龙子湖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于宏先后多次接受10名在蚌埠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的被监管人员亲属的贿赂10.9万元,并承诺帮忙、关照或尽快做司法医学鉴定,同时其自首依法不能成立,从而作出了上述改判。(记者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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