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一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男子不幸被撞身亡,却最终被判在保险赔偿数额之外自担损失两成近7万元。
2009年4月11日凌晨5时许,孟良驾驶无锡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在一路口,与同向的金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拖带人力三轮车相撞,致金清死亡。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事发前两人驾驶车辆进入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及碰撞时车辆在路面的位置,故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实。
金清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孟良、无锡诚鑫运输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2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良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路面动态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金清驾驶电动三轮车后拖带人力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路内行驶,二人的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金清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情况,法院确定孟良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金清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核算后,确认金清死亡的总损失为446142.5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10595.5元,运输公司与孟良共同赔偿其余335547元中的80%即268437.6元,其余损失67109.4元由金清自担。(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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