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亲人婚礼上帮忙放礼花,不慎礼花伤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妻子系表兄妹关系。2009年初,在北京工作的李某回到牡丹江举办婚礼。婚礼在牡丹江某酒店举行,当时由于缺乏人手,原告李某让张某帮忙放礼花(纸礼花)。哪知放礼花时,张某没有注意礼花的方向,礼花突然朝酒店工作人员刘某射去,造成刘某眼睛受伤。
刘某受伤后,张某与妻子及时将刘某送到医院治疗。后李某与刘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3000元(包括医疗费1000元)。李某给付刘某3000元后,要求张某承担此笔费用,但被张某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此笔赔偿费3000元。
审理中, 张某辩称:婚礼当天他是义务帮工,刘某受伤后,是他将伤者送到医院,张某也同意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李某未经过其同意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个协议是李某自己的意思表示,与张某无关;事情发生后,张某也多次与李某协商过,但是李某坚持让其赔偿所有费用,张某感觉很生气也很委屈,毕竟张某只是义务帮工,自己不存在故意伤害,让自己全部承担此笔费用是不公平的。
此案案件事实清楚,特殊在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若是简单判决了事,双方将来的关系可能就彻底破裂了。为此,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说和,最终张某当庭给付原告李某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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