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山(化名)夫妇辞世后遗留一套房产,按10年前定下的遗嘱,由三子、四子继承,但由于这份遗嘱不是手写而是打印,遭到大哥强烈反对。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因该遗嘱已经王寿山夫妇面阅并签名、盖章,应按自书遗嘱对待,具备法律效力。
10年前立下遗嘱
王寿山夫妇膝下共有四子三女,二老在世时,住在河北区鸿顺里的一套还迁安置房里。1999年,老人的三儿子和四儿子共同出资买下该房产权,产权人写在王寿山名下。
买下产权后,为避免“百年之后”划分不清,二老委托二儿子起草遗嘱,明确表示二老辞世后,房屋由三子和四子共同所有,卧室两人各占一间,厨房、厕所、方厅、阳台等共同使用,若日后变卖或转让、出租,所得利益二人均分。
然而,这份遗嘱却并未由二老亲自书写,而是由二儿子用电脑打印后宣读,再交由二老面阅后签名、盖章。谁也没能料到,也就是这份打印出的遗嘱,在10年后成为儿女反目的导火索。
10年后“同室操戈”
2008年,二老相继病逝,三子、四子要求依遗嘱继承房屋时,却遭到大哥极力反对,强行占下房屋。今年年初,除当初起草遗嘱的二儿子表示“中立”放弃房产外,其余5名子女联名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三子、四子共同继承房产,或由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
庭审中,大哥辩称遗嘱是打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不具法律效力,要求法院将房产依法分割并获得相应份额。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上签名进行鉴定,确认系二老所写。
河北区人民法院分析后认为,房产系二老遗留之合法财产,二人生前即对房屋如何处分有过意思表示,并以遗嘱形式确立,虽然是由二子打印,但在给二老宣读并经面阅后签字、盖章,说明内容系二老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认定合法有效,大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一审判决房产由三子、四子共同继承并所有。
一审宣判后,大哥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遗嘱内容确系二老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认定合法有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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