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丢枪”事件,成了鸡西市某单位保卫科长王华(化名)的滑铁卢——“王华是涉案主要嫌疑人,对丢枪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处分。”但王华认为单位对其的处分没有依据,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维持了该处分决定。
2008年6月,王华得知丢失的枪支是单位原保卫科长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配枪柜钥匙盗走的,之后实施抢劫犯罪,并被当地法院判处死刑。因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在哈尔滨,王华再次向哈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恢复工作,遭到驳回。王华不服,将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一起诉至法院。近日,哈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恢复原告的工作。
枪支“丢失”保卫科长被开除
王华,今年50岁,1985年从部队转业到鸡西市某单位工作,1996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3月王华担任单位的保卫科长职务,前任保卫科长宋某任办公室副主任。然而就在王华就任保卫科长职务刚刚半年多的时间,就发生了丢枪事件。
“枪柜里的一把77式手枪丢了。”这个消息震惊了单位所有人。从现场看,没有任何撬盗痕迹,很显然,焦点集中在枪柜的钥匙在谁的手里,“这个人嫌疑最大。”王华同时保管枪柜的钥匙及转字(密码)。
据王华说,事情发生后,单位并未向公安部门报案,而是进行了内部处理,并下发了处分决定,“认为王华对枪支是否入柜说不清楚,是涉案主要嫌疑人,对枪支丢失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王华行政开除公职。”
前保卫科长私配钥匙盗枪
对于这个处分,王华认为,单位不向公安部门报案,未查清事情真相就对他进行处理“是不公平的”。
于是在处分下达后不久,王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1个月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维持单位的开除公职处分决定。
时间到了2008年6月,王华意外得知单位原保卫科长宋某因持枪抢劫被判处死刑,而作案用的77式手枪就是单位丢失的那把,他还获悉,宋某利用其时任保卫科长的便利条件,私配了枪柜钥匙,对开密码,盗走了手枪。
于是王华向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华的请求。王华不服,向哈市道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
处分没有依据,恢复原告工作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王华2001年向鸡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宋某盗枪案件并未侦破,而宋某盗取枪支是王华不可预见的。
王华在不知枪支被盗的前提下,申请劳动仲裁与2008年6月知道枪支被盗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不一致的;第一次申请仲裁请求是撤销开除公职决定,第二次是恢复工作岗位,两次的仲裁请求也是不一致的。虽然按照规定王华自己一人不应同时保管密码及钥匙,但是王华在接替宋某任保卫科长时,是按照单位的枪柜保管方式进行枪柜的管理,并非王华个人擅自决定独自管理枪柜钥匙及密码,被告对王华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因王华并没有公职身份,被告对王华开除公职不当。故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恢复王华的工作。生活报 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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