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包括周广德在内的15名江苏籍来沪务工人员,在黄浦区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下,拿到了部分欠薪共计7.5万元。
前年,这15名来沪务工人员与某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随后被交流中心派遣至某建筑装潢公司任施工负责人。9个月的工作期间,15名务工人员曾先后获取4笔由装潢公司发放的劳务费,但远远少于应得报酬。
2009年6月,装潢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随后人才交流中心解除了与务工者的劳动合同。15名务工人员的剩余工资无处可讨,遂于2009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支付这部分工资等费用。劳动仲裁判定人才交流中心支付合同签订的9个月每人每月1000元工资费用等。但对方不服,并将15名务工人员和装潢公司告上法庭。2009年12月25日,黄浦区法院在审理该报酬纠纷案中,务工人员代表周广德向黄浦区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人才交流中心先行支付15名务工者每人10677.40元。
黄浦区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可克扣或无故拖欠,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原告人才交流中心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被告工资,目前被告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因此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原告某人才交流中心支付15名被告共计7.5万元工资,每人5000元。(蔡璨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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