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化名)认为女同事对自己“性骚扰”,向公司报告此事,但公司一直无法查证。他决定自行调查,利用公司的全球网络系统给50多名同事发求证邮件,因此被解雇。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先生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称“女同事言行暧昧”
现年34岁的肖先生于2006年12月顺利通过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选拔,担任高级分析师。工作中,他发现同一办公室的女同事毛小姐(化名)时常走到他的办公桌前,有意无意地用身体触碰他,还经常说一些暧昧的话。“2007年1月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我结婚。”肖先生说。
毛小姐的言行引起肖先生的极大反感,认为是对自己的“性骚扰”。他向公司领导报告了此事,公司也做了调查,但未能证实此事。2007年底,公司专门对肖先生和毛小姐的办公场所做了调整。虽然如此,肖先生仍然感到毛小姐的“性骚扰”言行未有收敛。去年6月,肖先生向公司道德热线办公室反映,要求开除毛小姐。但公司依然无法查证毛小姐的不当言行。
自行调查群发邮件
肖先生对公司的调查不满,认为公司是在敷衍他,决定自行调查。
同年7月8日,他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的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毛小姐的照片。公司发现后于7月10日向肖先生发送纪律处分通知书,以肖先生的行为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解雇。7月20日,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按每月1.2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7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同时要求戴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戴尔上海分公司支付肖先生2009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工资4400余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肖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将戴尔(中国)有限公司、戴尔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
“公物私用”解雇有理
庭审中,肖先生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女同事骚扰,多次向公司反映,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自行取证,事出有因,并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公司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戴尔公司辩称,肖先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占用公司的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肖先生认为他人侵害其权利,在单位慎重调查后仍然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正当的途径解决。现在肖先生擅自利用单位的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内容言论,处理个人争端,采用的方式是不当的,会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肖先生的行为与公司雇佣他的目的相悖,也违背了肖先生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应当遵行的勤勉工作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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