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小区道路上行走时,适逢赵女士牵狗迎面走来,孙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在地。经鉴定,孙女士腰二锥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为此,孙女士将赵女士告上法庭。日前,虹口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孙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1万余元。
2008年6月的一天上午,孙女士在山阴路某弄的小区道路上行走,赵女士牵着一条中型犬迎面走来,孙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孙女士诉称,赵女士所牵之狗有100余斤重,与她相向而行时突然向她扑过来,她被吓得后退摔倒在地并受伤。经鉴定,伤势已经构成九级伤残。因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女士一纸诉状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赵女士辩称,事发当时,狗戴着口罩并用绳牵着,只见孙女士隔了很远的距离在尖叫并后退,而自己的狗根本就没有动过。赵女士认为孙女士不是受狗惊吓而是自身疾病复发后摔倒,她受伤与自己根本无关。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由于狗的前扑动作受到惊吓后摔倒,还是自身疾病或不慎跌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就原告或第三人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是由原告自身原因或第三人造成,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受伤与被告所牵之狗的前扑动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对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孙女士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总计11万余元。(丁忆宁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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