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火生(化名)因偷窃了18只土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已是张火生因盗窃第4次被判刑。
张火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在1982年11月、2005年7月、2009年5月三次被判过刑,2009年10月3日被减刑释放。2010年1月13日晚10时许,张火生从益阳市租车到汉寿县株木山乡粟山村,次日凌晨,张火生在该村先后盗窃袁某、彭某、张某、丁某、曾某、施某家土鸡共18只,后经价格认证,价值12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张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火生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丁恩友 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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