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靳某,在离家出走后,两天持刀抢劫三次强奸一次,其中包括一次入室抢劫。康保法院依法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依法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15岁的靳某是康保县康保镇小萝卜村人,辍学在家。靳某在2009年6月9日向父母要一元钱上网遭拒绝,后只身来到康保县城。15日早上,在县城宁某的煎饼摊上吃饭没给钱,还偷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身上。当日13时,靳某在康保县三角地一厕所旁,尾随被害人宋某走到一个巷子里,抢走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2009年6月16日,靳某尾随被害人武某某抢劫并将其强奸。2009年6月16日晚21时30分,靳某尾随被害人刘某至康保镇张文营村高旭楼加油站后面的一个巷子里,抢走手机及少量现金。(记者刘雅静 通讯员司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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