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黄某与其弟弟因索要工资抢劫、杀人后潜逃,二人分别于2009年2月8日3月20日被追捕归案。2009年4月30日,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二被告人的种种罪行进行指控。2009年6月26日,法院对二人抢劫、杀人一案宣判,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二人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说法
本案最终判决二被告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后面8种情形为法定加重情节,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触犯了8项加重情节中的第一项“入户抢劫”和第五项“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对两被告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问题,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如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的刑期则应当在5年以上7年以下。
黄某兄弟二人连杀3人,犯罪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蒋敏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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