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做完心脏手术的张某搭乘柳某的便车回家,不料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向柳某索赔损失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703元。
张某诉称,2009年11月6日,路遇柳某,张某称愿意支付其150元坐柳某的小客车从密云大剧院回滦平。车行至密云县石城赶河厂村时,被告车辆与一农用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于是张某要求柳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400元。柳某辩称,他并未向张某收取车费,是出于好意让张某搭乘顺风车,双方不构成运输服务关系,因此拒绝承担张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柳某许可张某搭乘车辆,应保障张某在乘车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柳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张某明知柳某的车辆没有运营手续,仍然乘坐其车辆,张某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通讯员寻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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