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积极催讨,无可厚非。然而,合法的权利应当以合法的方式行使,否则就会像本应是原告的耿罡那样,因违法讨债,被“代儿受过”的张老伯告上法庭。
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耿罡及其委托讨债的商务调查中心连带赔偿张老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事没办成 好友反目
耿罡与张老伯的儿子张阳原是好友。2007年初,为了让妻子的户籍转入上海,耿罡给了张阳15万元,委托他代为找人办理。然而,虽经多方努力,张阳最终还是没能办成此事。于是,这对好友就如何退还欠款一事起了争议并闹翻。
事没办成,钱又要不回,耿罡心情异常郁闷。嫌打官司麻烦的他,委托了一家商务调查中心帮忙催讨这15万元。
推搡老人 纠缠不休
同年8月31日,该中心赵某等多人来到张老伯家,以送快递为名骗老人开了房门,随即一拥而入,威胁要砍断张阳的腿,并推搡张老伯,致张老伯受伤。
在警方介入的情况下,这些人仍未停止对张老伯及其家人的纠缠。9月1日,耿罡经赵某见证,收取了张阳返还的3万元。
之后,赵等人因多次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于2007年10月被收容教养。张老伯则在受伤后接受长时间治疗,至起诉前共花去医疗费2100余元。
原告自辩 “迫于无奈”
法庭上,张老伯要求耿罡及商务调查中心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万余元。
而耿罡则辩称,由于张阳欠钱不还,自己迫于无奈才委托讨债;自己并未授权商务调查中心采取非法手段,因此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
既无反对 也未阻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调查中心指派赵某等人采用恐吓、推搡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他人健康的手段,为他人催讨债务,具有明显过错。
耿罡委托没有催讨欠款资质的商务调查中心催讨,在赵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也没有及时终止委托关系或者阻止仍在进行的纠缠行为,反而依赖这些违法行为收回部分欠款,其行为表明,他对赵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既没有反对的意思,也没有阻止的行动。因此,对于原告受到的侵害,耿罡也具有明显的过错。
两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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