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5月18日电(刘树军 成红敏)18日,记者从四川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彭山李某因想钱想的发疯,伪造货币、诈勒索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某先后花2万元购买了一台大明DM47全自动胶印机;花4600元从成都购买了2000张有梅花水印的棉花纸;花5000元从成都购买了4张1980年版的5元人民币胶片,并购置了模板、切割机、油墨等工具和设备。从2008年3月份起,李某在其租住房内开始伪造假币,至当年的10月份共伪造1980版面额5元的人民币1052张及部分单、双面的半成品。后李某将伪造好的假币成品、半成品及部分制造工具运到彭山县凤鸣镇新南街六栋二单元二楼一号的租房内藏匿。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伪造的假币总数为2074张,合计面额为10370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欲经营房屋中介生意,但因没有本钱,遂产生敲诈加油站的念头。经过踩点了解到了彭山县新彭加油站的电话号码,并通过该电话通话对加油站站长赵建明进行威胁,要求他在5天内必须为其准备4万元现金,否则就要将加油站毁掉。次日,赵建明向彭山县公安局报案。彭山县公安局于当日在彭山县凤鸣镇新南街六栋二单元二楼一号李某的租住房内将李某抓获,并在其驻地查获了大量的假造人民币和相关造假工具。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伪造假人民币系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采用机械印刷的方法,伪造5元面值的假人民币,面额合计达到10370元,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同时,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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