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男子,乘货车外出,在路边下车时,却稀里糊涂掉进了一个四米的石坑,摔成九级伤残,三个月起不了床。男子一怒之下,把北京市路政局门头沟分局告上法庭。12月3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06年10月12日午夜时分,原告张先生及其朋友王先生分别乘坐两辆运煤车,打算到门头沟区十号公路附近某灰粉厂的地磅房过秤,车到目的地后,在公路右侧停靠,张先生随即开车门下车,谁知意外却发生了。
张先生掉进坑里之后,乘坐后车的王先生半天不见他的动静,开始有点着急。
王先生一边找人把摔昏的张先生背出坑外,一边赶紧拨打120把伤者送往医院,经诊断,张先生腰一椎体和右髋臼部位骨折,身上多处划伤、挫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伤残级别虽然较轻,但张先生现在要借助拐杖才能走路。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该石坑离公路仅一米多,所占地属于路产,公路局、路桥养护中心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石坑由于未设护栏致人损害,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故要求公路局、路桥养护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近25万余元。
而公路局则认为该石坑系涵洞设施,属合法建筑,而且周围有警示标志。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找到了事故现场的涵洞,洞约有四米深,紧邻公路,周围虽然有四根红白相间的警示柱子,但并未设护栏。行人如有不慎,容易跌进坑里。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