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男子吴某醉酒后在地铁内如厕被刮伤一案作出判决,
2007年12月21日,原告吴某酒后乘坐地铁时内急,情急中翻越栅栏走到乘客被禁止的隧道入口处方便,返回时被刮进隧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吴某一怒之下,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十万八千余元。对于此次判决结果,被告律师表示,赔款数额有些欠妥。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司机正常驾驶车辆进站,不存有违规行为,原告律师认为地铁列车司机疏于观察,缺乏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单位亦应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的一些行为,虽非故意,但应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原告代理律师对本次判决虽有异议,但没有表示将会上诉。而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此判决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以接受。(记者:沈存旭 实习生:黄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