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瘦肉精”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发布会称,截止10月31日,河南省法院共受理“瘦肉精”案件59案114人,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1案1人,其余58案113人均作出判决。
采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立文):按犯罪性质(罪名)划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案5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8案3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3案52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4案13人,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案4人;按被告人身份划分,共判处生产、销售“瘦肉精”犯罪分子60人,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17人,生猪养殖户36人。
11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瘦肉精”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发布会称,截止10月31日,河南省法院共受理“瘦肉精”案件59案114人,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1案1人,其余58案113人均作出判决。
采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立文):按犯罪性质(罪名)划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案5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8案3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3案52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4案13人,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案4人;按被告人身份划分,共判处生产、销售“瘦肉精”犯罪分子60人,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17人,生猪养殖户36人。
据统计,在审结的58案113人中,共判处“瘦肉精”制售者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77人,其中,判处死缓1人,无期1人,9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至9年有期徒刑20人,3至5年有期徒刑23人。判处生猪养殖户3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至拘役的29人,缓刑7人;此外,在同一案件中,也区分责任大小,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
采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立文):如刘襄等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鉴于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地位作用各异的情况,我们在坚持从严打击的同时,坚决贯彻了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共同犯罪的情况,对五名被告人做出了轻重有别的刑罚裁量。其中,主犯刘襄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并未发现其行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罪行,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既体现了对这起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又体现出严中有宽的一面,契合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立法和政策精神。从犯刘鸿林在案发后虽有销毁犯罪证据的从重处罚情节,但考虑到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在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对其减轻处罚。
2011年3月,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之后,中国纪检、监察、公安、畜牧等部门对涉嫌“瘦肉精”问题的河南省温县、孟州市、沁阳市、获嘉县和沁阳市柏香镇动检站、商丘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其他省份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瘦肉精”系列案被告人数多、身份复杂,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各不相同,从今年7月开始,案件历经3个月分3批审理完毕。“瘦肉精”系列案为食品业敲响了警钟,审理结果也让市民拍手称快。
记者 周小云 郑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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