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正文】
4月2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引起大量音乐人争议的第46条做出回应。他表示,46条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增加了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重录作品的规定。这一修改可以让更多的录音公司演绎词曲,从而让消费者从不同角度欣赏歌曲。
【正文】
4月2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引起大量音乐人争议的第46条做出回应。他表示,46条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增加了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重录作品的规定。这一修改可以让更多的录音公司演绎词曲,从而让消费者从不同角度欣赏歌曲。
【同期】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 王自强
这里边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你是要让一个人要一枝独秀,还是要百花齐放,因为每一个音像公司制作出来的,它的演唱者、演奏者、配器者都不一样的,我跟你怎么形成竞争。
【正文】
同时出席会议的音乐制作人宋柯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目前在中国,作曲家真正的收入来自于首次录制的高额的预付版税,如果延用46条的规定,将来恐怕没有唱片公司或者歌手愿意一次性付给作者高额的预付版税。
【同期】音乐制作人 宋柯
这是一个实际问题,没有人愿意再付高额的首录权,因为他没有保护了,然后我觉得作者反而都靠所谓的过三个月以后,像您刚才讲的百花齐放收这个钱,以现在音著协的能力,我觉得那这些作者都得饿死。
【正文】
王自强则表示,录音法定许可,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无一例外的规定,并非中国所特有。同时,得到多个报酬对作者的利益也没有损害。
【同期】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 王自强
我刚才讲100个公司,如果说有10个公司愿意用的话,他得到了多得的9份报酬,而且不是一份报酬,首先对他的利益没有损害,这是第一。这是具体利益,实际情况我们讲,公约和我刚才的六个国家,你们可举可看,我不讲美国,看德国,看包括日本、包括韩国、包括我们的宝岛台湾,你看有没有这个现象。这个东西不是大家去感觉的问题,我是讲了一个为什么,是一枝独秀还是百花齐放,这样我们不同的方式来演绎这个东西还只能一个人垄断。
记者金美辰 赵安源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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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