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3日上午举行记者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就“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刘笑萍: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记者会。本场记者会的主题是“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副部长窦玉沛,他们将围绕这一主题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现在开始提问。请获得提问机会的记者每个人只提一个问题,在提问前请先报所属媒体的名称。
中国日报、中国日报网记者:我们看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社会组织将直接登记,这是否意味着政府一些职能将转移给社会组织?未来社会组织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将发挥哪些作用?还想请问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如何监管?谢谢。
李立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一是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其中行业协会商会要与行政机关脱钩,自主开展活动,并且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发展一业多会,对四大类社会组织,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要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登记审查和依法监管,按照这个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会部署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民政部门一定落实好这些改革措施。
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会加大加快,会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从总体上看,今后我国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会扩大和加强。
社会组织广泛分布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行业自律、行业调解,活跃市场经济主体的作用。第二个方面,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通过组织化的载体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加快各方面建设的步伐。第三个方面,社会组织在政府指导、依法活动的基础上,会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增强行为自律,将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在实行管理制度改革后,怎样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在认真依法履行登记审查职责的基础上,民政部门主要通过三方面来加强依法监管。
一是修订涉及社会组织的三个行政法规,把社会组织的资金、活动、行为都纳入到监管之中。二是促进社会组织活动的公开透明,增强行业自律,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把民政部门实行的登记、年度检查、执法、评估的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反映、评价及时反映在信息平台上,以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刘笑萍:谢谢李部长,继续提问。
中国社会报、中社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部长好,我是来自中国社会报、中社网的记者,我有一个关于低保的问题。目前,我国低保制度已实行城乡全覆盖、惠及7400多万低保对象,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骗保”等问题,对此我们将如何去解决?谢谢。
李立国:从1997年我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到2007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还有2003年到2005年先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近些年民政部门在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所说,城乡已经有效的保障了7400多万人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去年支出社会救助资金的总量达到1300多亿元。这么多的受益人口、这么大量的救助资金,通过民政系统,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和低保经办机构以及城乡社区、村居委会干部的配合,运用金融机构的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到每一个困难群众手中,反映出了我国政府工作的效能,其中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
但同时,我们也正视在低保政策实施和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少量的“关系保”、“人情保”、“错保”和“骗保”现象。根据去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5万多专业人员进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所发布的审计报告所反映,我国低保工作的误差率是4%,这在国际社会的比较中是很低的。但即便是这样,我们也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做好改进和加强工作。
民政部会同中农办、财政部等部门,近两年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低保对象的核定工作情况、对低保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进了专项调查。在调查基础上,提请国务院于去年9月份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这个《意见》为依据,民政部又制定和下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来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错保”和“关系保”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文件和民政部制定的办法,我们在防止漏洞、加强管理服务上主要有这样一些措施。一是低保家庭可以直接向乡镇和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乡镇和街道受理后,对申请对象要逐一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城乡社区、村居委会也要协助进行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低保对象,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来进行入户调查,审批后在政务大厅和对象所在的社区长期公示,接受监督。这两条措施应该说是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三是建立和畅通反映与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和投诉,及时调查、解决。四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实行备案制度,要单独进行审核,以利于从制度上和操作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五是从2009年开始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将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提交车辆、证券、储蓄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经过比对审定低保对象。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与传统入户调查、邻里求证这样的传统手段相结合,我们对加强和改进低保管理工作是有信心的。谢谢。
刘笑萍:继续提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请问民政部门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谢谢。
窦玉沛: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正像这位记者所说,我国的老龄化程度越来越深,老龄人口的比例也在加快提高,应对老龄化,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刻不容缓。为此民政部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十二五”期间每年都定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每年都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具体来说,我们做了以下几件事:第一,加快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这两年,我们推动和参与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增加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以及环境等内容,将在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
第二,推动并参与制定了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目标和要求。第三,我们会同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这个意见我们正在提请国务院审议发布。除此之外,围绕着养老,民政部还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围绕养老服务的设施、养老服务的质量、养老服务的安全,还有从业人员的资质等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二是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个养老服务体系就概括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在这三个方面,重点还是居家的服务,还有社区的支持,还有养老机构。在这方面,有三个硬指标:第一,到2015年“十二五”末,养老床位要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去年底全国达到390万张,每千名老人是20.6张。第二,社区为老服务的覆盖率,城市要达到百分之百,农村要达到50%。这个任务我们感觉到是相当艰巨的。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投入,扩大社会的参与,同时要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第三,加快制定和落实老年福利制度。我们现在力推的老年福利制度有三个方面:一是困难老人、低收入老人的高龄津贴,这个已经在18个省建立了。二是困难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已经在22个省建立了。三是关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补贴,有些省已经开始了。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所以下一步“一个津贴、两个补贴”我们要力推。
第四,我们要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因为要搞养老,我们还是要推职业化、专业化,通过在职教育和培训建立这样一支队伍。第五,还是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今年7月1日将实施,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从我国家庭小型化和养老功能相对弱化的角度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这两天,我因病住了几天院,我在和一个负责老年科的院领导交谈的时候,他对我说了这样一件事对我触动很大。他说过去每到过年的时候,老年人都被接回家去过年了,这些年出现了一个新情况,过年了,把不该住院的老年人送到医院来了,送来安顿好以后就对老年人说,说这几天你在医院好好待着,听医生的,有什么事等我们回来再说。他们的医院今年就收治了50多个这样的老人。我听完之后就感到,可能作为子女也有他的难处和无奈,但是在万家团圆的时候,把老年人扔在医院,这不得不让我们觉得在贯彻、学习、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对家庭子女、赡养人应尽的责任,要进行认真的宣传教育。谢谢。
刘笑萍:谢谢您,继续提问。
公益时报记者: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是公益时报的记者。今年2月份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的内容,请问民政部门对此如何评价?如何落实这一要求?谢谢。
窦玉沛:这次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把慈善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我认为是提高了慈善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过去一提到慈善事业,就认为是社会保障的补充。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时候,我们又把慈善、扶危济困、助人悦己作为道德和精神文明的范畴来弘扬。今天慈善进入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这就说明它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所以说,这使我们对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加增加了责任感,而且这个《意见》提出来的措施非常具体,对于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中超出12%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年份扣除。
关于进一步推动慈善发展,我们现在正在做以下几件事。第一,加快推动慈善立法。这个大家都非常关心,关于慈善立法在2005年民政部就开始推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每年两会的建议和提案涉及这方面非常多。国务院在2006年列入了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在2008年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是在研究这个文本的过程中,慈善涉及的范围还非常的广泛,大家的意见还不尽一致。我们现在一方面要继续推动慈善立法,为了加快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报请国务院争取可以出一个规范性的文件,用行政规制的手段来解决当前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第二,着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因为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根据这次对社团组织登记改革的精神,我想慈善组织在登记发展方面也遇到了一个春天。为了使慈善组织发展,我们马上要成立中国慈善联合会,作为慈善组织中的一个联合性的、枢纽性的,能够起到协调、互动、行业自律、行业维权的组织,进一步推动慈善组织的发展。
第三,我们还要创新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包括一些形式。比如说,去年在慈善创新方面有几个亮点:比如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微慈善,就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有的企业在发展中搞了经营型的慈善,像宁夏的黄河善谷,采取企业投资兴业让残疾人就业的角度来发展慈善。有的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把本金留在企业,但是把利息部分拿给慈善组织来发展慈善。有的是采取捐赠股权的方式等等,这方面的创新是非常多的。第四,我们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慈善发展的氛围,弘扬慈善文化。一方面要继续办好今年的中华慈善奖,办好今年在深圳举办的善博会,同时今年要在南通开工建设中华慈善博物馆。谢谢。
刘笑萍:谢谢,继续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广播网记者:请问广受关注的乌坎事件曾经因为一人一票、民主选举村委会,被认为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过程当中一个标本,但是一年以后现任的村委会却因为无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遭遇了困境,那么这种困境是不是我国民主自治的一个失败?在当前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过程当中还遇到哪些困难?又该如何推进?谢谢。
姜力:我来回答你提的这个问题。2011年9月份发生在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的事件,已经成为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当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乌坎村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省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做了很多有效的工作。2012年年初,乌坎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出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最近又有媒体披露,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工作陷入了困境,乌坎村就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据了解,乌坎村的民主选举是和经济利益问题相关联的,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有利于这个村的经济问题的解决,但是由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要有一个酝酿协商、反复征求意见,在村民当中达成一致的过程,这就要依靠村委会集体的智慧,也要依靠村民的参与和支持来解决这个问题。乌坎村民主选举不是独有的,它已经是我国农村广大农民参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最广泛的实践形式。现在在我们国家农村有58.9万个村委会,其中有98%以上都是实行直接选举,大部分省份到目前已经开展了8到9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了95%以上。最近一届的村委会选举是在2011年开始,到今年结束,全国将有6亿农民参加直接选举,这是世界上涉及人数最多的直接选举。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广泛的采取了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和普遍设置秘密写票处,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的当家人。民主选举已经成为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不是全部内容,村民自治还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这四个民主都实现了,就是我们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就实现了。民政部作为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职能部门,我们下一步主要的工作,要推动修订和宣传法律。我们正在广泛的征求意见和研究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同时,民政部也积极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公开形式,凡是涉及到农民群众自己的事情,比如宅基地的调整,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换,农村重大公益事项的确定,类似这样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由农民广泛参与讨论决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有固定的形式,要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建设,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刘笑萍:谢谢,继续提问。
湖南卫视记者:谢谢主持人,部长好,我是湖南卫视的记者,现在孤儿的收养问题广受关注,今后孤儿收养和寄养的制度层面会不会有一些新的改进?机构改革之后,社会组织能不能发挥一些更积极的作用?谢谢。
李立国:关于弃婴、孤儿的收养监护责任和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失去父母后,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近亲属,以及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和民政部门。因此,在弃婴、孤儿的收养上,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负起责任,有关部门也要依照相关法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客观事实,存在一些弃婴、孤儿被个人和民间机构收养的情况。
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我们是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但是,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到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怎样达到儿童利益最高原则,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今年1月份以来,民政部依靠全国民政系统共同努力,对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进行了普遍排查,搞清了基本情况,也研究了初步的解决措施。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愿意继续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的方式来加强管理、服务,包括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以利于对儿童的负责和保护。
具备收养少量弃婴、孤儿条件的,我们鼓励并且提供服务,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建立法定收养关系。这些初步解决措施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研究提出的,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和达成部门共识加以落实。今后,社会力量有参与弃婴、孤儿养育的爱心和责任感,我们也将在这个解决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它的发展趋势和今后可能应有的法律规范。
刚才记者提问到今后社会组织在弃婴、孤儿的收养和养育上,以及成长的各个环节上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我在这里明确的回答,欢迎和支持他们发挥作用。首先,社会组织的资金募集和捐赠,自愿服务的动员和参与,将有利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和弃婴、孤儿的养育。第二,在弃婴、孤儿保障的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保障,社会组织也能够提供支持作用。第三,有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够创造条件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的,我们也是欢迎的,也会有利于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刘笑萍:谢谢,继续提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社工,我们知道社工被誉为是“社会工程师”,在一些国家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社会地位,但是现在在中国,这个人群并不为广大的公众所认知,甚至很难感觉到他们的存在。现在越来越多的社会名人还有年轻人就投入这种公益的事业,我的问题是,民政部在规范和鼓励热心公益的人士投身公益方面会有进一步的措施吗?谢谢。
李立国:专业社会工作,在世界上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了。在我国上世纪20年代也开始兴起了专业社会教育和社工的服务。由于当时积贫积弱的国情,社工发展的规模和影响力都极小。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来,民政部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倡导和兴起社工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恢复和发展,从教育事业到社工岗位开发,以及工作的社会作用的发挥,都逐步前进,不断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以2006年为标志,我国主管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掀起了大规模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社工队伍建设和专业社工作用的新的高潮。到前年又由中组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随后又编制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到去年年底,通过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社工已经有8万多人。
我们在民政服务领域和一些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相关领域的社会服务中,开发的社会工作岗位已经超过7万,从事专业社工的人员已经超过30万,但是跟国际社会社工发展的比例、社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我们还处于起步发展的阶段,差距还比较大。因此,我们要通过开发社工工作岗位、建立社工薪酬保障制度、建立评价和激励措施来推进专业社工的发展和社会作用的发挥。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了,这项职业现在还没有成为对青年人就业有吸引力和能够稳定就业的岗位。他所谈的情况和观察是属实的,这是因为专业社工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专业岗位的开发和设置有待扩展,专业社工的薪酬和社会保障待遇有待提高,专业社工的发展路径有待规范。因此,我们也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努力,推进社工更好的发展,社会作用更好的发挥。
刘笑萍:继续提问。
时代周报记者:谢谢。我是时代周报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此次浙江省大规模死猪事情,据说是因为付不起火葬费,所以才把它们江葬了,请问是不是这样?谢谢。
李立国:对于这位记者刚才的提问,我按照关于殡葬管理服务的收费问题来理解和回答。由于窦玉沛副部长分管这方面的业务,我也请他接续我的回答进一步回答。殡葬收费问题和管理服务工作,首先我要说明,殡葬收费与服务相联系,是分为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两个方面。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这个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并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是合理的,是比较低的,并且民政部近年来既制定政策指导意见,又推进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对基本殡葬服务,在低收入人口中已经基本覆盖,有的地方还扩展到了户籍人口和常驻人口,享受基本服务殡葬政策。
因此,就基本殡葬服务而言,既是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是合理的,是比较低的,又已经在政府免费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当中。另一方面,面向市场提供的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购买不同价格的骨灰盒,租用告别厅,甚至还有的选用装棺二次土葬和豪华葬,选择性殡葬服务是应该靠个人的消费能力的,我们提倡的是文明节俭办丧事。所以在这里就我所理解记者的提问,我先说明一下。
窦玉沛:我感觉到立国部长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的,我补充说明两点。第一,有人把殡葬价格高归结为垄断经营,这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政府所垄断的部分就是运尸、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其他的都是放开的。所以政府垄断的价格部分都是政府定价,我也可以告诉同志们,长期是处于亏损和政府补充状态的。殡葬如果说有垄断,有些带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的特征,也就是说,比如一个县里,每年死亡人口数量是相对稳定的,有一个殡仪馆就够了,不可能要建若干个殡仪馆来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自然垄断的属性。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提供。
第二,殡葬的消费具有一定的心理消费的特征。我所说的心理消费,因为殡葬有从众心理、有攀比心理、有大操大办、显贵露富的心理,这样的心理就扭曲了殡葬管理的价格。比如骨灰盒,所有的殡仪馆必须有100元的骨灰盒,满足不同消费水平人的需要,但是真正的消费者进去之后就问哪个最贵,说这个3万,他在这时不去看看值不值3万,他认为只有花了3万了,他对死者的心情尽到了,就是这种心理消费扭曲了殡葬的价格,我们要提醒丧葬的用户要理性的消费、合理的消费。
刘笑萍:继续提问。
深圳特区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深圳特区报的记者,我的问题也是关于社工的。我们知道社工是社会管理的一支生力军,也是我国的新生事物,深圳在建立社会工作体系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在我们国内也较早的建立了社工队伍,但是也遇到很多跟全国其他城市一样的共性问题,比如由于待遇问题,社工流失比较严重,请问李部长,民政部对于留住这些社会管理的新型人才会有什么具体措施?谢谢。
李立国: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人们面临着社会功能受损、缺失、需要修复的问题。因此,专业社工人才按照自助、助人的原则,按照现代的手段、技巧和方法来从事专业化的心理危机、社会功能修复工作是广泛需要的,是能够发挥作用的,是有成长空间的。对这位记者提的问题,我刚才已经原则上回答了,由于她又讲到了我国社工主要发源地深圳的实践和面临的新问题,因此我再扼要回答一下。
首先要创造社工广泛分布,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条件。社工在很多行业、很多地方、很多单位是需要的,因此要通过岗位开发和设置创造社工发挥专业作用的条件,使社工从有所作为到大有作为,就会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职业荣誉感。其次,就是要建立、健全社工的薪酬保障和成长发展制度,使他们付出的专业化劳动、知识技能的奉献有合理的回报,使他们立足基层,面对个体和群体的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体现独特的作用,有发展的基础、发展的路径、上升的空间。
刘笑萍:谢谢,继续提问。
台湾工商时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台湾工商时报的记者,想请教部长,刚才也提到了大陆有关老龄化和高龄化社会的照顾问题,台湾前几年面临这样的问题,并且在有关长期照顾和安养这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大陆现在在态度上是否欢迎台湾的业者来这边进行所谓的长期照顾和老龄人照顾的投资,或者安养院的投资,大陆这边的态度是怎么样?台湾的业者过来可以做一些什么?可以投资什么?还想请问,现在人口红利减少,老龄化社会来临,台商有很多都是制造业,用工非常大的业者,是否说今后制造业比较不方便,也就是比较不适宜来中国大陆投资?谢谢。
窦玉沛: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台湾先于大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养老、安老、助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台湾也有很多管理、经营比较完善的养老机构,我们欢迎台湾以各种形式来大陆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养老机构,来经营管理养老机构。总之,在这些方面我们都是欢迎的。至于你说的,老龄化后的人口红利,对于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大陆转移的问题,这完全是由市场决定的。谢谢。
刘笑萍:继续提问。
中国会计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会计报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捐赠款项的,现在我们对捐赠款项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另外,对于善款的应用是否采取了绩效评价的有效措施?谢谢。
李立国:社会捐赠资金是纳入到政府的监督和检查之中的,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因此在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在时接受的捐赠资金,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一是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专项检查。二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捐赠资金的划拨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审计、监察。三是民政部门对使用捐赠资金,在使用的基层单位和管理环节严格要求进行公示。这个公示的方式既是行政监督,也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除了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以外,大量可能还是公益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并使用捐赠资金。对于公益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和使用资金,我们通过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来加强监督检查。我就扼要回答到这里。谢谢。
刘笑萍:谢谢,继续提问。
北欧华人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北欧华人报社记者,海外华人华侨十分关心到老以后叶落归根的问题,请问对于海外华人华侨到老回国有何说法?还有,在外的海外华人华侨在国内工作已经有10年、20年,甚至30年的工作经历,对这些海外华人华侨的社会保障、回国养老有何保障?谢谢。
窦玉沛:你说的华人华侨应该还是两个概念,华侨具有中国的国籍,是我们的侨胞,华人有可能加入到外国籍,属于外国人。但是不管怎么说,都是中国人,如果他们到老的时候回来养老,我们的各种养老服务机构都欢迎,并且尊重他们在海外形成的一些生活习惯。我们也进行了调查研究和考察,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我觉得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具体说到养老保障问题,可能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如果他在国内劳动,参加过社会保障,这主要是接续问题,如果在国内没有养老保障,大部分时间在国外工作,并且参加了国外的养老保障,我觉得可能在资金保障方面还是按照现有的渠道来解决。谢谢。
刘笑萍:谢谢。最后一个问题。
大公报、大公网记者:我们注意到内地部分省市有试点撤销街道办,我们想请问这个做法会不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另外,有消息称民政部在组织研究新一轮的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请问是否属实?这个方案会不会包括扩充直辖市等方案?谢谢。
李立国:建国初期,我国在城市基层管理服务上就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几十年来,街道办事处这个工作机构,按照政府办事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为社区居民管理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地方由于城市规模、人口管理幅度,以及城区政府的管理辐射能力进行了撤销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职能配置的试点。从实践看,从目前已有的政策研究看,我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方面,中国地域辽阔,城市类型复杂,既有上千万人口的超大城市,也有十几万、几十万人口的中小城市,因此撤销不撤销办事处,保留不保留办事处都是各地应该从实际出发来面对的问题,或者不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有些中小城市从减少行政层级、提高公共服务效能考虑,进行撤销街道办事处,做实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和自治职能的试验,有的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取得良好效果的。我们认为,这种探索和试验也是有意义的。
这位记者刚才提的第二个问题,有没有一个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的考虑或工作安排,我扼要回答一个字“无”,为这个字我再作一下扼要的阐释。我国的行政区划既是几千年历史延续下来,并在不同的朝代、时期有一些适应当时情况的调整,当然也有一些人为的调整。建国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区划与地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个别的、部分的调整一直在进行。总体上都取得了良好的调整效果,扩大了城市的发展空间,优化了区域布局,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便捷了公共服务。所以,我们在行政区划工作上、管理服务工作上,仍然是根据发展和需要,根据地方的申报,随时研究、审查和办理,没有一个总体的安排。我回答完毕,谢谢。
刘笑萍:谢谢李部长的精彩答问,也感谢姜副部长和窦副部长的精彩答问。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