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播】无论我们是哪行哪业的,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消费者。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都会打击一批伪劣商品,查封一批黑心商家,真是大快人心。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是近20年未改动,时至今日,我们的消费行为和内容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所以说修改也势在必行。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亮点颇多。
标题:用了7天 还能对卖家说no?
【口播】无论我们是哪行哪业的,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消费者。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都会打击一批伪劣商品,查封一批黑心商家,真是大快人心。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是近20年未改动,时至今日,我们的消费行为和内容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所以说修改也势在必行。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亮点颇多。
标题:用了7天 还能对卖家说no?
【解说】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消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一次修订。草案二审稿从“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而这些内容也最受消费者关注。
【解说】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同期】广州市民 罗先生
有时候可能遇到回家试过才知道的东西,所以就想退换,回家才知道有一些问题。
【同期】广州市民
这样多好,因为可以规范一点嘛,规范一点就是以免买到假货。对我们顾客平民来说比较好一点,对整个社会规范都比较好一点。
【同期】广州市民 吕小姐
我觉得可能对部分消费者来说有好处吧,但是对店主来说可能就要面对一个更大的挑战。也可能有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其中的一些空隙来,有不好的意图。利用这个法律来做一些不好的事情。
【解说】网络销售环境下,消费者一般看不到实物,往往通过提供的图片和说明文字来了解商品情况,所以在网络中会存在诸多意象不到的因素。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目前在各国网络购物,及远程购物环境下,都给消费者提供了返回权利,就是无理由退换货。但对于什么样的商品适用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此次修订案中比较详细的列出了。
【同期】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
有一种说法是商品的性质不宜退换货
或者影响二次销售
这种写法可能过于宏观
对于双方来说都不太合适
主要会产生事物操作中的歧义
引发一些纠纷
这一次的修改能比较详细的列出
具体情况
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好的一个做法
标题:明星虚假广告 不能“无法无天”
【解说】近些年,明星代言可谓热火朝天,部分商家从中获利颇多,受到巨大伤害还是社会公众。莫文蔚、刘嘉玲、林心如等多名女明星代言的日本某品牌化妆品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邓婕、倪萍代言的三鹿奶粉出事;利用林忆莲、刘嘉玲、陶红、赵薇、宋丹丹、王小丫、徐帆等明星作虚假宣传的“天使丽人美容胶囊”被成都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同期】广州市民 邹先生
(明星)他没用过,但是商家要他怎么说,他就怎么说,那肯定要为他说出的话负责任。
【同期】广州市民 廖先生
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做一些夸大,对一些东西做一个虚假报道,我觉得对我们误导,他应该要负法律责任我觉得。
【同期】广州市民
因为他就是公众人物嘛,我们相信的都是公众人物嘛,他是代表着社会利益的嘛,所以呢,他应该是负一定的责任。
【解说】消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稿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解说】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解释说在国外,对代言人代言产品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过该产品,代言人与证人的作用相似。在这次修订案中规范了不只是明星代言的问题,还包括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在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广告时,如果做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有更多的进步意义,可以说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强了。
【同期】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
现在的规定实际考虑了现实中的各种情况
把原来的问题都在法条里表述出来了
更全面更客观地对消费者进行了保护
【口播】打击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除了“严惩”和“监管”这两个最主要的“杀手锏”,但最主要的还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学会从法律中找“说法”,在遭遇侵权违法行为时主动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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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