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与网民共议代表法修改
    2010年9月28日上午10:30,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和相关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访谈交流。中国新闻网正在对本次访谈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嘉宾介绍: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主持人:2010-9-28 10:32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8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新闻媒体对草案及会议审议情况进行了充分报道。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活动仍在进行中。
  • 主持人:2010-9-28 10:35
    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法修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今天上午,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邀请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与广大网民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主持人:2010-9-28 10:35
    今天我们请到的三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李伯钧先生。
  • 主持人:2010-9-28 10:36
    我们今天还友情邀请中国网、中国广播网、法制网、中新网、中国经济网等网站参加访谈的现场直播。
  • 主持人:2010-9-28 10:39
    现在就请三位嘉宾回答网友提问。
  • 主持人:2010-9-28 10:39
    第一个问题是“一颗凡心两手准备”的网友,他问代表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自1992年以来实施以来效果怎么样?现在为什么要修改代表法?
  • 许安标:2010-9-28 10:40
    代表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由国家主席公布,到今年应该说有18年多了。代表法实施以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充分发挥代表履职义务和责任发挥了巨大作用。
  • 许安标:2010-9-28 10:42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了代表工作的地位。各级人大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基础,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二,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第三,代表依法履职的保障不断加强。第四,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说,代表法贯彻实施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因此我们说代表法总体上也是适应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需要的。为什么还要修改呢?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条件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代表履职意识比较弱,缺乏履职热情,履职不够积极主动。还有些代表对履职方式和规范把握不准,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同时在代表履职保障方面也有不少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代表法进行充实、补充、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 许安标:2010-9-28 10:45
    大家知道,在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应该说修改代表法获得了一个难得的机遇。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对代表履职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近年来,修改代表法的呼声一直很高,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403位代表提出13件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9名代表提出两件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建议,还是比较集中的。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代表法的修改工作。在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其列入一类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推进完成。在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已对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对“一颗凡心两手准备”网民所提的问题就回答到这里。
  • 匿名网友:2010-9-28 10:46
    “这次修改代表法怎么看着都是对各个地方一些创新做法的否定。中央领导最近还在说,我们不仅要搞好经济改革,还要搞政治体制改革,什么是改革呢?改革就是创新,我们对创新的做法在否定,修改还有什么意义?”
  • 陈斯喜:2010-9-28 10:50
    对这位网民的看法我不太认同。我认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改革一直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两个方面。首先是从政治体制改革开始,而且正因为有了政治体制改革,才使经济体制改革得以开展。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有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必然会有创新,但是任何改革和创新都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自我完善,不是推倒重来。这次代表法修改应该说是认真研究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代表工作上的探索和创新,把其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比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开展代表履职培训等等,这些都是近几年探索出来的新做法,这次都被吸收到代表法修改中。
  • 网友“标题党”:2010-9-28 10:51
    各方面对代表法修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起草时是怎样把握的呢?
  • 中新网报道:2010-9-28 10:52
    “标题党”网友是很有媒体特色的,现在媒体对标题的拟定是很讲究的。我来回答他的提问。正如这位网友提到的,各方面对代表法修改十分关注,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在起草代表法修正案时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这些意见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如何采纳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实际上是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修改完善法律。说到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有些同志可能认为比较虚、比较空,实际上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十分重要,决定着修改的方向,立法中重大问题的抉择以及如何统一思想认识。
  • 许安标:2010-9-28 10:55
    这次代表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十分明确,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要深入总结中央9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好的做法,围绕支持、规范、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许安标:2010-9-28 10:56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修改工作中还注意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认真贯彻、体现中央9号文件精神。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将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体现到代表法中。二是全面总结各地代表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代表工作,将其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修改中注意将这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上升为法律。三是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各方面对修改代表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对此分类予以处理。认识一致、条件成熟,需要由法律加以规范的,通过修改予以补充完善;属于贯彻实施和工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改进相关工作或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解决;认识尚不一致的,可以暂不作规定,继续深入研究。
  • 匿名网友:2010-9-28 10:56
    人大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如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心声呢?
  • 李伯钧:2010-9-28 10:57
    感谢这位网友提问。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设个人工作室,首先应该从这个角度认识,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存在本质区别,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西方国家议员都是专职政客,是某党、某派的代表,大部分时间都在议会里开会,与选民的联系不够紧密。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方面,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仍然生产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之间,与人民群众保持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对宪法、法律,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对民生方方面面的问题感受也是最直接的。因而,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这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优势。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由我国代表的兼职制所决定的,不同于西方议员的情况。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怎么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呢?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通过参加会议的方式依法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以集体活动为主。
  • 李伯钧:2010-9-28 10:58
    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2005年5月出台的中央9号文件对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特别是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根据代表法和9号文件规定,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情况报告会、履职学习等活动获取大量的信息,更好地知情知政,包括社情民意。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直接地掌握第一手实际的情况或者材料;通过以代表小组为基本方式开展活动,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列席有关会议、执法检查等有关活动,更多的了解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等等。
  • 李伯钧:2010-9-28 11:02
    代表除认真积极地参加这些有组织的活动之外,自己也以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而发挥代表的作用。比如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以及利用人大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意、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代表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这些活动,其目的都是在于真实地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都要讲求实效,求真务实。人大代表怎样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呢?根据代表法和9号文件的规定,这方面的渠道和方式也很多,代表经过调查研究掌握的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比如涉及到本级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涉及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在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也可以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要求改进工作。
  • 李伯钧:2010-9-28 11:02
    近些年来代表的工作实践证明,人大代表以对人民、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提出议案或者建议,积极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认真研究和处理提出的意见,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有效解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 李伯钧:2010-9-28 11:02
    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工作班子。我国人大代表个人不设工作室,但是如果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可以寻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给予帮助。因此代表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 自豪小嘉:2010-9-28 11:04
    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 许安标:2010-9-28 11:06
    每一部法律的修改都有它的重点,这次修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从而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和活力。重点概括的说就是“围绕支持和规范、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概括来说就是“四个进一步”。
  • 匿名网友:2010-9-28 11:07
    人大常委会现在有专职委员,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能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 陈斯喜:2010-9-28 11:08
    谢谢网友的提问。这个问题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我国人民代表来自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代表的广泛性,可以保证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呼声都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得到反映,避免只反映那些具有强势话语权的声音。由于要求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相对来讲多一些,人大就不能经常开会,一般情况下我们各级人大都是一年只开一次会,主要是讨论决定一些最重大的问题。对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就交给人大常委会,这相应地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甚至主要精力用于人大工作,这与人大代表强调广泛代表性不同,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更注重他的常务性、专业性,所以人大常委会中需要有专职委员。
  • 匿名网友:2010-9-28 11:08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理解为担任代表后工作岗位不能变动或者没有工作岗位就不能当代表?
  • 许安标:2010-9-28 11:13
    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修改草案中比较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正如刚才李局长说的,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员有本质的不同。第一,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妇女、归国华侨等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二,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在担任代表职务的同时,不脱离生产和工作。这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内容之一,也是我们270多万人大代表的实际情况。这样的情况应该说有利于代表贴近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 许安标:2010-9-28 11:14
    代表法修改体现了上述精神,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我理解其意思是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职业,并不是说当了代表后工作岗位就不能变动,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人大代表任职期间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的情况还不少。同时,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即便没有工作岗位,也是可以被选为代表的,包括在校学生、退休公民,在我们代表中就有这样一些公民。
  • 模仿单反:2010-9-28 11:15
    人大代表专职化弊病多,时间一久,专职人员就做大,也不符合马列主义经常轮换的原理,民主容易被蚕食、架空,从而导致宪法的架空,建议两至三年轮换一次。
  • 陈斯喜:2010-9-28 11:15
    关于人大代表任期究竟多长比较合适,这要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我个人认为两三年一换可能过于频繁,因为选举是有成本的,不仅要花费时间、精力、物力,也会对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宜过短,当然人大代表任期也不宜过长。
  • 镇坛大将军王二麻子:2010-9-28 11:15
    草案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更为醒悟和集中,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方面呢?为什么有些内容既在权利条款当中出现,又在义务条款中出现呢?
  • 许安标:2010-9-28 11:24
    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很深入。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动议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以及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保障权。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与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勤勉尽责等。这是对权利和义务所做的概括。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特点,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比如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代表的义务。说是权利,是因为只有担任代表职务的公民才有资格做这些事情,其他人无权做。说是义务,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后必须去做这些事,不能无所作为。因此,在代表法的权利、义务中存在一些交叉是正常的,恰好体现了代表权利、义务的特点。但需要注意的是,代表义务与代表权利相比是对代表的约束性要求。比如代表有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有义务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有权利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但是代表有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 凌云:2010-9-28 11:24
    不是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吗?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人大代表专职化,代表专职化就不存在着违法,到底该怎么理解?
  • 陈斯喜:2010-9-28 11:24
    这位网民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对公民个人来讲的。对国家机关则要遵循职责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做的,一般来讲,国家机关就不能做。广泛性与专职化,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对人大代表,要求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则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专职化与非专职化都各有利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设计上,常委会委员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的特点,人大代表更注重广泛性、代表性的特点,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这样,既汲取了专职化和非专职化的各自有益之处,又弱化了它们的弊端。
  • 萍聚:2010-9-28 11:25
    代表要肩负人民的重托,参加行使国家权利,责任重大,使命光宠,但代表来自各个方面,又是兼职的,这次修改代表法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 许安标:2010-9-28 11:27
    这次修改代表法,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方面,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同时对过去一些条文做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证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的知识”。三是,丰富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对执行好代表职务十分重要。草案丰富了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拓宽了渠道,进一步加强代表闭会期间的视察和调研工作。四是,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我相信通过上面一系列规定,对于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是起积极作用的。
  • 百川:2010-9-28 11:28
    个人有事情可以找人大代表吗?比如医疗纠纷或者一些涉案的社情,他们怎么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呢?
  • 李伯钧:2010-9-28 11:28
    回答是肯定的。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是人大代表经常说的一句话。代表都是由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包括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选举出来的。他的职责是人民授予和委托的,他当然要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有事当然可以找人大代表,这是不在话下、毋庸置疑的。只是个人有事找人大代表,代表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讨论和处理问题。代表对于自己了解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一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提出建议。比如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由其转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中反映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问题,代表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依法按程序处理。对于一些不合适的意见或者要求、不了解的事情,代表可以配合有关方面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人大代表反映老百姓的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办事。
  • 非常道:2010-9-28 11:29
    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是全社会关注的,草案也有所回应,但其中有一条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有的认为很有针对性,有的认为限制了代表的权利,草案起草时的考虑是什么?
  • 许安标:2010-9-28 11:34
    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规范。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代表行权履职也不例外,我国各级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举行会议审议和通过决议、决定来集体行使职权。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方式,依法行使属于代表的各项权利。但代表个人不能行使国家权力,而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在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小组活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联系人民群众,但是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当然也不能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处理和招投标。作出这样要求既是对代表履职的规范,也避免代表履职出现利益冲突,有利于更充分、更规范的发挥代表的作用,不存在对代表权利的限制。
  • 影子:2010-9-28 11:34
    代表法的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保障实现限制的代议制和向选民负责的两个特点,修改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而不是想怎么糊弄、控制和管理这些代表的刺头,提出草案的人也不想想这些敢于履职行动的刺头代表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才是国家由人民自治的希望。
  • 陈斯喜:2010-9-28 11:35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代表积极认真地履行代表职责,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面。当然代表履行职责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实际上只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才能使代表履行职责收到更好的效果。
  • 木子李:2010-9-28 11:36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初审后,目前正在通过什么渠道去征求意见?各方面都提出了什么样的意见?准备如何处理这些意见?
  • 许安标:2010-9-28 11:36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在起草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也贯彻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先后到10多个地方调研,召开10多个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五级人大代表,特别是连任两届以上的代表的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了征求意见函,请他们结合贯彻实施代表法的经验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征求意见。一是将草案印发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研究机构进一步征求意见。二是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利用今年第6期人大代表培训班在上海举行的机会,直接听取了160多名人大代表的意见。在这个会上还听取了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意见。三是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法学专家的意见,最近召开了部分法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 许安标:2010-9-28 11:36
    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全文公布代表法草案,很多网民也是通过这样的形式了解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研究草案中的有关内容。草案在网上公布以后,很多网民通过这种形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今天来参加访谈之前,我对网民提出的意见专门做了查询,共有299位网民提出了1774条意见。这些意见涉及到修正案草案的所有条款,网民总体上认为草案修改还是比较好的,对修改内容多数持赞成意见,同时也有不少网民认为草案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修改方案。按照下一步立法程序,要经过法律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向常委会汇报。在这个修改过程中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都会做深入研究、论证分析。
  • 白云:2010-9-28 11:38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不是什么权力机构,为什么他可以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呢?
  • 陈斯喜:2010-9-28 11:39
    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构,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的日常工作,他不能代替人大常会行使属于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的职权。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报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这次修改的代表法,根据实际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在来不及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先由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事后报人大常委会确认。这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办法,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人大常委会。
  • 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百姓:2010-9-28 11:39
    贪官免死刑是否征求过国民百姓的意见,是否从国情实际出发?我认为贪官免死后,后果不堪设想。一是法律公正缺失,失去民心。二是难以震慑贪官,日后贪官的贪念更强。三是增加监狱人数,增加了执法成本,贪官免死刑,请从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高度慎重考虑。
  • 陈斯喜:2010-9-28 11:40
    作为自称为“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百姓”的网民,我想他一定是一位非常有使命感的网民。我们国家叫人民共和国,只有大家都来关心国家命运,我们国家才会发展得更好。下面就这位网民所提出的问题做一个回答。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据我了解,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 主持人:2010-9-28 11:40
    我们今天的讨论热烈而深入,目前网友们的提问还有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不能一一解答了,今天的在线交流就到这里。感谢网民踊跃参与,感谢三位嘉宾精采的回答,同时也感谢现场各网站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祝大家国庆节快乐!

在线访谈现场

陈斯喜

许安标

李伯钧

访谈现场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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