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解说】7月28日,备受关注的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被告人张永明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后,张永明拒绝向被人人家属道歉。
出生于1955年8月的张永明系云南晋宁人,男,初中文化,独自居住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25号。此前在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解说】7月28日,备受关注的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被告人张永明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后,张永明拒绝向被人人家属道歉。
出生于1955年8月的张永明系云南晋宁人,男,初中文化,独自居住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25号。此前在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11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破案后,警方在张永明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圆形水坑内等地,分别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随身物品。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予以证实,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公诉机关称,张永明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
【同期:】(声音来源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被告人张永明罪不可恕,法不容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但不足以对被告人要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明的犯罪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除了应当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解说】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同期】(声音来源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被告人)张永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每家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八十九点五元。
记者 于金贵 昆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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