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正文】
11月9日,“茅台商标维权、荣和烧坊被诉”案在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某一批白酒包装上“MAOTAI TOWN”中“MAOTAI”字样对其构成侵权,而荣和烧坊则认为“MAOTAI TOWN”是产地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长达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均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审判长要求双方在15日之内提交能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答复。
【正文】
11月9日,“茅台商标维权、荣和烧坊被诉”案在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某一批白酒包装上“MAOTAI TOWN”中“MAOTAI”字样对其构成侵权,而荣和烧坊则认为“MAOTAI TOWN”是产地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长达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均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审判长要求双方在15日之内提交能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答复。
原告茅台酒厂起诉称,MAOTAI及图商标在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执法部门查获了一批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的白酒,该白酒在外包装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严重侵犯了茅台酒厂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这批白酒的瓶装无论从综合的布局,还是通体的颜色,与茅台一直使用的284526号商标构成了近似。
【同期】原告茅台酒厂代表
如果不是搭便车、如果不是傍名牌,你还能得到一个更好的解释吗,因此我们认为本案非常清楚,被告是对我们构成一个商标法的侵权。综合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能给我们的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混淆。【正文】
茅台酒厂方面要求荣和烧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荣和烧坊方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而“MAITAI 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同时,原告以“MAITAI TOWN”作为商品商标欠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更为适宜。
【同期】被告荣和烧坊代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立法本意上并不鼓励地名作为商品商标,指某一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征、特定的质量或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由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更为适宜。
【正文】
庭审结束后,当被问到茅台酒厂提出20万元赔偿金的原因时,茅台方面的代理律师李洪涛说,赔偿金只是按法定赔偿的标准,这次诉讼的主要目的还是停止其它一些企业的侵权行为。
在开庭前一天荣和烧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董事长仇福广表示,虽然在他看来荣和烧坊并无侵权行为,但是官司的胜与败他并不十分在意,如何让茅台镇的酒文化更加发扬光大才是所有发源于此的酒厂都应考虑的问题。
【同期】荣和烧坊的董事长仇福广
哪怕他们胜了或是我们胜了并不能表示谁就是更有理,只是警示大家更加理性地去对待自己的商品,去发展自己的企业,去发展这个文化。
记者金美辰 赵安源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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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