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雷政富案"二审维持原判受贿316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7日 16: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9月17日上午,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说】二审法院认为,证人明某某、邓某、廖某某、梁某的证言以及雷政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会议记录等,均证实雷政富为明某某的公司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提前回购、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中谋取了利益。肖烨等人色诱雷政富等官员并拍摄不雅视频,目的就是为了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雷政富因为担心不雅视频曝光,从而被迫答应肖烨的要求,为其找人提供资金;明某某答应借款给肖烨,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实际上是明某某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对此雷政富是明知的,双方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一审判决认定雷政富通过聂某某收受范某某10万元,有证人范某某、蒋某的证词以及雷在侦查阶段的供词为据。对于原判认定雷政富收受印某某1万美元的事实,雷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而且在一审庭审前半段还承认收受印1万美元用于购买纪念品,供述内容与印的证言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刘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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