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2月13日,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刑警枪杀孕妇一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胡平案发时达到醉酒程度,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解说】当天9时许,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19时许到该镇“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2时许在返回平南县城途经该镇新塱街时,被告人胡平因醉酒下车闯入“老牌螺蛳粉店”,持枪将店主吴英、蔡世勇击伤,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说】2月13日,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刑警枪杀孕妇一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胡平案发时达到醉酒程度,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解说】当天9时许,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19时许到该镇“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2时许在返回平南县城途经该镇新塱街时,被告人胡平因醉酒下车闯入“老牌螺蛳粉店”,持枪将店主吴英、蔡世勇击伤,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说】当天,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一名医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名医生在庭审现场宣读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胡平案发前已达到醉酒程度。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毫克每毫升。司法鉴定结论是,胡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解说】庭审中,本案被害人吴英的家属亦到庭旁听,并提出了123万元人民币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解说】庭审中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嫌疑人胡平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胡平的律师在辩护中称,案发时胡平枪支击发是由于蔡世勇抢枪所致。此外,被告辩护人还指出,案发前胡平所饮米酒或参杂了“杂物”,导致胡平“复杂性醉酒”,胡平“作案后留在原地等待被抓捕,有自首情节”等。但公诉人随后予以逐一反驳,认为被告辩护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与当时的人证和物证不符。
【解说】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行凶警察“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在群众面前耍威风”,建议法庭从严判决行凶者。胡平在庭上思维清晰。而对于“特权思想严重”的看法,胡平在自我辩护时予以了否认。
【解说】去年11月,平南县刑警胡平枪杀孕妇案发生后,平南县公安局局长等多名官员受到处分。
王刚 林浩 张广权 广西贵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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