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6月9日对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唐传城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
【解说词】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唐传城等人在对汇威综合选矿厂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厂在原厂房附近投资另建厂房,安装生产铅、铟产品的生产设备。
【解说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6月9日对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唐传城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
【解说词】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唐传城等人在对汇威综合选矿厂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厂在原厂房附近投资另建厂房,安装生产铅、铟产品的生产设备。
【解说词】随后,尽管监管人员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建设,但在2013年4月的检查中依旧发现汇威厂新建的铅、铟生产线已接近竣工即将投产。
【解说词】法院查明,发现该情况后,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虽已发出文件要求汇威厂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但莫思坚、唐传城二人并未就此事进行上报和进一步处理。
【解说词】2013年6月23日,莫思坚明知汇威厂没有整改、不符合换发排污许可证条件且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在接受了由汇威选矿厂负责人出资的吃请、娱乐活动后,协同唐传城为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
【现场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法官: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分别身为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解说词】2013年7月5日,由于汇威厂新建的铅、铟生产线没有建设任何防污措施,在投产过程中将含有高浓度镉、铊的废水经溶洞直接排入贺江,最终导致了贺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解说词】据悉,此次贺江水污染事件造成了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
【现场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法官:被告人莫思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被告人唐传城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解说词】法院当庭宣判后,两名被告均表示保留上诉权利。
杨陈 石静 广西贺州报道
关键词:贺江水污染事件 原环保局局长 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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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