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标志著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第一步。
【同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需要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而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则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及附件一、附件二和二○○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解说】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标志著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第一步。
【同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需要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而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则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及附件一、附件二和二○○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解说】报告指出,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报告指出,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即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以达到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时,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可按比例适量增加议席,藉此吸纳新的界别分组或提高现有界别分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维持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应超过1600人。
报告还指出,根据谘询收集的意见,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并对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怀有殷切期望。
【同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指出,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认为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的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同时亦普遍认同要在《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落实。
【解说】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梁振英提交的报告指出,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另外,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当天,梁振英表示,对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一些重要议题,香港社会仍然存在不少分歧,但广大市民都有共同的诉求,都希望尽早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而这也是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愿望。特区政府将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以达到《基本法》订立的普选目标。
【同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梁振英:我和特区政府将继续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并且尽最大的努力,与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齐心一意,做好收窄香港内部分歧、寻求共识的协调工作;同时,我和特区政府会继续发挥好香港各界和中央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強沟通工作,务求香港的政制发展可以在多方共识之下,及时向前跨出历史性的一大步,达致《基本法》订立的普选目标;务求两年后的行政长官选举是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以参加投票的普选。
【正文】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即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上述两个产生办法展开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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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