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信证券投行部前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夫妇“失踪”事件引发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证券业如何加强对“裸官”监管的话题。笔者认为,应从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全社会广泛监督、公司加强内控三方面着手,强化对证券业“裸官”监管。
“裸官”一词通常被专家和媒体定义为“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独自一人留守国内的中国官员。” 而“裸官”一般指有这个特点的企业高管。证券行业的“裸官”有其自身特点,他们中大部分并不是政府官员,但作为券商、基金以及上市公司的高管,常常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和巨额的资金,一旦出现腐败现象,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绝不亚于一些腐败的官员。而且这些“裸官”往往是不但“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其本人也可能持有国外绿卡甚至是外国护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近期,中央加大了对“裸官”的监管力度,颁布施行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适用范围、报告内容、公事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等问题做出了详细阐释。而加强对证券业“裸官”的监管也已经刻不容缓。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证券行业企业高管的职位,大部分没有国籍限制,这也有利于广泛吸引各方人才。但如果某位高管在任职过程中发生了国籍的变化,或者取得了境外绿卡,这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事情,监管层要高度重视。而且有的高管在改变国籍后并没有按规定上报监管层,甚至拿中外两本护照,偷偷拥有双重国籍——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而且在任职前特别是任职过程中,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因此,必须尽快参照有关办法,制定证券业版本的“裸官”监管办法,在其任职前要上报个人和家庭成员情况,更重要的是在其任职过程中这方面的变化要及时上报,对于“裸官”的相关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对于隐瞒的要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对“裸官”的监管要多方合作进行,以上述谢风华案为例,如果谢风华真的早就持有新西兰护照,那么通过相关部门的配合,是完全可以查清楚的,那么就在对其进行调查时,可以限制其离境。
其次,要通过“公开”的原则,通过全社会对“裸官”问题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公开原则”是治理很多行业腐败的重要法宝。对于证券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一些重要部门的高管),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任职前进行公示,任职后定期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企业或者监管部门设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管理,这样借全社会之力,可以使“裸官”监管上一个台阶。
第三,要加强企业的内控机制。其实“裸官”并不等于腐败。“裸官”外逃,只是腐化之后的结果,是在为腐化行为寻找出路。监管本身并不能防止腐化官员的逐利本能。因此,防止“裸官”腐化,和防止非“裸官”腐化一样,关键在于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从源头上制止腐败。那些出问题的“裸官”,基本上是掌握了绝对的权利:或资金使用调配权、或项目决策权,而缺少必要的监督。因此,企业也要避免权利的过分集中,把监督细化到每一环节、每项具体措施,真正显示出监督的威力。高管如果在有效监督下行使权力,即使是“裸官”,也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了。 □ 彭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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