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的修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金公司人士昨日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给各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获得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显示,私募基金监管、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市场关注的重点事项悉数在列,若最终获得通过,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私募纳入监管
这份基金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将基金募集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并拓展了证券投资的内涵。
为了适应私募基金的发展,在基金组织形式上,这份草案也进行了扩充。其中第五条指出,“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指出,“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基金财产和普通合伙人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其中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前,2003版《证券投资基金法》仅对公募基金做出了约束,在基金组织形式上也仅有契约型一项。在英美等市场,信托投资基金中大部分是公司型基金。而有限合伙型基金则是创投基金普遍采取的形式。
修订草案显示,现有的公募基金、私募和创投基金,有可能纳入同一法律监管体系之下。
公募从业人员可买股票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相对改动并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一些制度上的放松,包括员工持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效仿欧美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备案制度下买卖股票。修订草案的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一点实质上放开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而对于目前多数大型基金公司高管来说,草案第15条更令他们振奋。这一条规定,基金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分行业人士认为,实施股权激励可能缓解优秀公募基金人才的流失。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惟一一名在基金行业工作的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就曾提交一份探索基金股权激励的提案。 (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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