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看点
看点1 私募监管“行政+自律”
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可能采取与目前公募监管不同的模式。
文件的第75条中指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
其中指出,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额、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可以豁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应加入基金业协会。
未经注册的资产管理机构不能采用“基金”或“基金管理”等名字。
行业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将来将出现更多类型、更灵活的资产管理机构,来适应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和回报要求,其中很多资产管理公司不一定顶着“基金”的名称。
看点2 现有私募管理人有望进军公募
曾有知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自己有一天会回归公募基金。在基金法修订后,这样的想法并不遥远。
私募与公募管理公司的界限还会像如今一样明晰么?此次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也就是说,一些市场上实力强大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符合了一系列要求之后,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申请开展公募业务。
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未来成立基金公司的门槛是否降低,私募介入公募的门槛有多高,都有待监管层的态度,其实质影响难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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