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历时一年半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元月中旬下发到相关机构,并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亮点颇多,是征求意见稿表现出的最大特点。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相关股票等规定,无疑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曹中铭今日发表博文,指出此次相关部门出台征求意见稿,顺应了基金业发展的要求,不失为一明智的选择。
文章指出,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亦能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的相关股票,尽管在上述方面《基金法》开始松绑,但防范其中的利益输送仍然应成为重中之重。即使能够避免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等持有的证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但在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流动频繁的今天,如何规避另类的“老鼠仓”现象显然不容忽视。
曹中铭指出,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的相关股票问题的开闸,个中亦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托管行股价偏低,为了抬高再融资的价格,公募基金大量买入进行拉抬;或者是券商系基金股东承销的证券,为了避免破发公募基金进行托盘,或者是其因提前知晓重大信息而告之相关基金,进而基金潜伏其中,以牟取暴利等现象,本质上亦是利益输送的行为。《基金法》开始松绑某些规定,显然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进行监管,如何防范其中的利益输送行为。毕竟,历经多年的发展,基金业的规模与原先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其一举一动,不仅关系到持有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介绍:
曹中铭:独立财经撰稿人。重视对政策面、时事热点的分析,为规范中国股市鼓与呼,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苦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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